(文/翁立民)我是第一次聽說《海棠文學城》這個網站,如果不是王志安在YouTube節目說出這些作家的悲慘遭遇,台灣社會大概不會注意到這個新天地。
現在大陸作家紛紛被中共逮捕,王志安認為:1.刑罰太重,而且1979年的法律已經不合時宜;2.類似的小說在台灣和日本都是合法的。
其實,台灣並沒有王志安想得那麼文明先進,這在台灣稱為《妨害風化罪》,也是要坐牢的。
台灣用「二年徒刑」壓抑人性
根據《刑法》235條第一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的第二項進一步處罰「意圖犯」,第三項是法律授權沒收物品。
請注意,「二年以下徒刑」也很嚴重,如果按照王志安的思路,情色圖文是「人性」之所需,那麼台灣就是用「二年徒刑」去壓抑人性,其實與大陸的3-10年徒刑相比,是一樣荒謬的。
這條法律 以前僅「罰錢」而已
王志安還認為,中共用的1979年制訂的法律,顯然過時了。
於是我檢查台灣這一條法律的「前世」模樣,嘿嘿…,台灣這一條法律是1934年(民國23年)制定的,比大陸法律更老,再過9年就100歲了!
而且我還發現一個奇異的現象,這一條法律在民國23年制訂的時候,並沒有「二年徒刑」這麼可怕,當初的條文是: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請看90年前立法者多麼開明啊!賣黃色圖片或小說,只要「罰錢」就可以了,沒有要抓人去坐牢的意思,古人的平衡思考,是不是更貼合現代人的標準?
老蔣、李登輝、清朝…都加重刑
後來怎麼變了呢?
民國58年老蔣時代,不知道是哪一個神經病立委去修法,改為最高「一年徒刑」。
民國88年李登輝時代,又有神經病立委去修法,改為最高「二年徒刑」。
出於好奇,我查《大清律例》中的「刑律」部分,《造妖書妖言律》規定:凡創作、抄寫、傳播淫穢書籍或圖畫,首犯處死,從犯流放三千里或發配為奴。知情不報者杖一百或流放。
而且清朝還有《市賣淫詞小說律》,禁止印刷、販賣淫穢書籍(如《金瓶梅》等小說)。印刷者、書商杖一百,徒三年。沒收書版及書籍,公開銷毀。
算了,我還是活在中華民國比較好!

大陸律師 志願援助 作家不敢回應
去年:安徽逮捕逾50耽美作家
(中央社台北2024/12/21日電)中國地方政府跨區抓人罰款補貼財政的「遠洋捕撈」掀起文字獄。6月以來,50多位大陸耽美作家因為在台灣的海棠文學城網站發表作品,遭安徽警方跨省抓捕,許多人被迫籌錢繳納高額罰款,有繳不出的作家遭重判逾5年。
「耽美」多是指女作家寫男男戀的唯美情慾作品,近年在中國大陸遭嚴格審查取締後,大陸耽美作家紛紛轉往伺服器設在台灣的海棠文學城成人付費網站發表作品。然而,這些多是20幾歲年輕女作家6月起相繼遭到「遠洋捕撈」。
與此同時,海棠文學城在大陸最大的兩名經銷商也遭到抓捕。在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官網,檢索到了相關開庭公告,他們因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起訴。
今年:甘肅跟進 再逮捕耽美作家
(中央社記者呂佳蓉北京2025/6/5日電)從去年6月起,有50多名中國「耽美」作家因在台灣的海棠文學城網站發表作品被捕。
去年是安徽警方遠洋捕撈抓捕作者,今年是甘肅蘭州警方遠洋捕撈。
甘肅蘭州警方跨省傳喚辦案(即「遠洋捕撈」)海棠文學作者,有中國律師自發提供法律援助。發起援助之一的律師說至今未受到委託,並認為此案涉及群體都很年輕,應關注能否有「輕罪前科消除」制度。
中國律師金宏偉在微信公眾號「念茲集」表示,他關注海棠案,是因為這次涉案的群體都很年輕,與過往案件相比,她們的涉案情節也較輕。
不過,他說他在發起援助海棠文學案作者這幾天來,與其他三位律師都未受到委託,目前是否能幫助學生們達成「去刑或輕刑」的目標言之尚早。
中共刑法:處3年至無期徒刑
(中央社)根據中國「刑法」,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輕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報導指出,此前,為了爭取減刑和緩刑,涉案作家大多在積極退還「贓款」,也就是多年來賺取的稿費。
據報導,頂尖耽美作家「雲間」由於積極退贓,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部分未能籌集到資金退贓的作家 ,被判處更長的刑期,如「辭奺」被判刑5年6個月。所有涉案作者都因此留下了案底。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官網顯示,作家們不得不多次在兩地往返,從重慶、浙江、福建、雲南等地,前往安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