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立民/特稿)詐騙集團劉姓男子為求減刑1/2,自白犯罪之後,究竟應該繳回犯罪所得7千元還是51萬元?大法庭認為是7千元。大法庭並提醒各級法院,這是「統一歧異的法律見解,並拘束未來相關案件。」
大法庭是什麼玩意兒?狂妄得像東廠號令!大法庭到底是哪一路的?什麼來頭?
民刑事庭會議 改名「大法庭」
在這裡解釋一下什麼是「大法庭」:
常識上,一般人以為法官是有「憲法」當靠山,依照「法律」獨立審判,事實上全是放屁!
其實法官審判,還有一個違憲的「上級意見」懸在法官的腦門上面,影響每一件判決,那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所召開的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
這些會議的決議,全國法官都要像「遵守東廠廠公的命令」一樣,法律之外還有更高的法律,必須切實服從。
這種違憲的會議,藏在法院組織法裡面,現在改了一個好聽的名稱叫做「大法庭」。
如果下級法院的法官,妄想依照憲法「獨立審判」而沒有服從大法庭的見解,沒關係,案件最終還是會上訴到最高法院手裡,怎麼樣?休想逃過公公婆婆的掌控。
大法庭的狂妄 違反釋字530號
24年前就曾經有過一場精采的辯論,當時監察院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下,司法院常常發布注意事項、行政命令或內規,到底有沒有違憲?
民國90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表「釋字第530號」解釋文說,司法院就審理事項有發布規則之權、有行政監督之權、有發布命令的需要、並提供司法實務上之見解。
解釋文還說:「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
就憑以上這一句話,足可推翻大法庭這次狂妄的東廠號令:「統一歧異的法律見解,並拘束未來相關案件。」
黃越欽:憲法規定 獨立審判
即使當年大法官會議婉言解釋,卻有人不買帳。例如黃越欽大法官偏偏不吃這一套,他撰寫《不同意見書》,留下幾段經典名言如下:
- 1.「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本席認為此項見解欠缺法源依據…亦無法由憲法中任何原則引伸出此項權力…
-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係指法官為審判主體,不受命令指揮。
- 審判獨立之擔保端在排除任何影響,任何行政命令如其對象為法院,而內容又係針對法院之審判行為,不論在外觀上是否係以行政規則之形式出之,或以內規形式假以其他名目如:「有拘束性的釋示」、「注意事項」、「要點」等隱藏,均在排除之列。
黃越欽:根本不允許此種命令
- 然解釋文認為司法行政監督之命令如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事實上,企圖對審判行為予以影響之命令,問題不在於法官受不受其拘束,而是根本不允許此種命令存在。
- 因此不唯企圖對具體訴訟案件直接影響之命令為違憲,對未來可能進行之訴訟程序間接或從旁加以影響者亦屬之,既使此類命令外觀上具有抽象形式,並未針對任何具體案件者亦然。
- 總之,法官對影響審判之命令有「不遵守」義務,並應予以排除,以維護審判獨立。
大法庭 還號令全國法官判案嗎?
看完以上黃越欽大法官的鏗鏘直言,最高法院的大法庭的法官們,還好意思號令全國法官判案嗎?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以違憲為生,視違憲為無物,反覆實施違憲的叛逆行為,卻不知廉恥。
大法庭也許想要飾詞狡辯,少廢話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