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立民)2025年3月17日晚上,分析師張宇明告訴我,他因為在YouTube 節目上揭發詐騙首腦郭哲榮坑殺會員大眾,遭到投信投顧公會的紀律委員會裁罰,紀律委員會討論時本來要罰2件檢舉案共罰10萬元,但是老朋友法外開恩,只罰7萬元,並明令「再犯」要罰雙倍。
那麼該公會的紀律委員會的委員們,是認同郭哲榮坑殺會員大眾嗎?
這倒不是!他們只是認為:誰是誰非,難以釐清,但是「攻訐同業」比較容易認定,因此只要「有言語攻擊的行為」就開罰制止。
所以很簡單,不必解決問題,只要私設刑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國家便又恢復一片美好。
不准幫內互打 其實連黑幫都不如
投信投顧公會是什麼層次的文明?我舉個例子:
以黑幫為例,幫派旗下10個堂口,不問是非對錯, 一律不准互相廝殺,同幫派的流氓如果「幫內互打」,兩個堂主都要受罰。
投信投顧公會這一條黑幫條款,當初訂定的時候一定也是流氓寫下的天條,現在徒子徒孫比照「黑幫祖師爺爺的」內規,各個奉行不渝,可見紀律委員會全是流氓。
投信投顧公會,不問是非黑白,只禁止「幫內互打」,其實根本連黑幫都不如,因為黑幫也講是非,投信投顧公會的文明層次,根本不如黑幫!
更可恨的是:投信投顧公會的「自律公約」第19條第3款有規定:「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紀律委員會本來應該提報獎勵或表揚。但是這一條卻沒有人看到,張宇明沒有被獎勵表揚,反而被處罰,還下了封口令,你說是不是比黑幫還要黑!
沒錯,又黑又臭的一幫人,爛透了!應該公布姓名!
公會不能違憲 難道殺人無罪嗎?
禁止「對同業為攻訐」,這是2004年公會理事會通過的「行為規範」第5條第11款,我稱之為「黑幫條款」。
我現在宣布,這一條就是「違憲」條款,根據這一條文發動的任何懲處,全部無效。
首先,憲法11條保障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的任何規定都失其效力,即使投信投顧公會是犯罪組織,甚至是比黑幫還要黑的爛泥,但是仍要遵守憲法。
理由很簡單,比方你們公會理事會通過的「行為規範」宣布殺人無罪,公會每一個小成員都簽字同意殺人無罪,難道就可以殺人嗎?不行!既然不行,可見你們公會「內規」就不能違憲,違憲無效!
如果張宇明揭發郭哲榮罪行就是「攻訐」,那麼這種「攻訐」就應該受到憲法保護。
保障「不說話」、卻處罰「說話」
這次,只處罰張宇明一人,因為只有張宇明在攻擊同業,其他數百名分析師、千千萬萬個股票分析節目,都沒有人揭發郭哲榮詐騙。這個道理是這樣的:公會認為,只要沒有攻擊就不罰,所以只罰張宇明。
請問這個公會,還有沒有法律常識?
大家都知道郭哲榮詐騙大眾,大家卻都不說出口,這是因為憲法11條的言論自由,不但保障「說話」的權利,而且也保障「不說話」的權利,憑什麼可以不說話?憑憲法啊!這叫做「不表意的自由」,公會的流氓們,你們懂嗎?
現在公會流氓依照憲法保障那些「不說話」的人,卻沒有保障「說話」的張宇明,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只遵守一半,投信投顧公會自己就不守法!
我給張宇明分析師4項建議
最後,我對於這次裁罰,給張宇明分析師4項建議:
- 投信投顧公會故意惹事,這次惹火我了,他們連當流氓的人品都沒有,你先別得罪他們。
- 對紀律委員會的裁罰,請張宇明依照組織系統上訴,陸續上訴到理事長、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不要輕易被罰一塊錢。
- 如果這些上訴全部都輸了,那就到法院去控告公會,主張裁罰違法違憲,請法院宣告裁罰無效,書狀我幫你寫,我就不信,法院會怕他們這一群爛人!
- 建議張宇明老師另外起訴一案,控告投信投顧公會是「犯罪組織」。
法律用語是「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對,就根據這一條法律,把公會理事長劉宗聖和這些紀律委員會成員,通通抓起來!

小啟
本報總編輯以上批評意見,已於3月18日發信給投信投顧公會,直至周五(3月21日)3版截稿,未獲公會回函。總編輯全文如下:
內容:致投信投顧公會:
我是168總編輯翁立民,以下文章,是我所發表。
貴會事務不是家務事,而是可受社會公評之事,敬請貴會,針對本文質疑與批評,儘早回函說明。
168總編輯翁立民 敬上
《郭哲榮同黨 對張宇明下封口令》
文章網址:https://168abc.net/special-report/won-lm/22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