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立民專欄|討厭周玉蔻 更討厭法官枉法裁判

(文/翁立民)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遭起訴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及蔣孝嚴緋聞,北院認為2人態度不佳,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1年6月徒刑。

這條新聞於11月26日披露,到了11月29日中午,周玉蔻從桃園國際機場要出境時,因已被有關單位限制出境,被拒發機票並開立處分書。

 ● 妖書/妖言 周玉蔻棄訟遠走 出國被阻

根據中央社新聞:國境事務大隊指出,周玉蔻隨後自行到國境事務大隊櫃檯,由國境事務大隊開立禁止出境的處分書給她後即自行離開;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周玉蔻要前往的國家、發布禁止出境的機關尚不便透露。

周玉蔻為什麼要出國?也許是受啟發於彭文正滯美不歸的前例。

彭文正誹謗蔡英文被北檢起訴,法院審理期間,彭文正飛美,至今仍不斷在Youtube頻道上發布影片,持續質疑「蔡英文假博士」以及民進黨政府以謊言治國,台北地院屢傳不到彭文正,甚至發布通緝。

如果周玉蔻也跑了,那麼地球上最強大的Youtube頻道可熱鬧了,又多了一個能說會道的人,天天指控民進黨政府。

如果那天周玉蔻到了美國,政府敢不敢引渡彭文正或是周玉蔻呢?用什麼理由告訴美國人?說他們觸犯誹謗罪?美國人本來不知道台灣法律這麼野蠻,到時候恐怕會突然驚醒,誹謗罪要坐牢嗎?媒體人報導爭議事件要坐牢嗎?即使報導錯誤,難道不是民事訴訟而已嗎?怎麼可以把人抓去關呢?

因言獲罪,嚴重到要坐牢,是極權國家的象徵。在美國有一個「戲院失火」的例子:就是在戲院裏高喊「失火了」,可能傷害群眾,這就是刑事罪,於是創立「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這個標準,如果沒有越線,那就只是民事賠償。

台灣法院早就引進這項新觀念:2017年爆發新黨成員王炳忠等人被檢察官起訴違反國安法,2021年地院宣判無罪,2022年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宣判無罪,理由就是王炳忠等人的言論即使讓人討厭,但是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被重判1年6個月徒刑,凡是超過6個月徒刑幾乎都要坐牢,因此可以預測上訴是必然的。問題是「因言獲罪」要坐牢,這不就是大法官釋憲時所擔心且告誡社會要避免的「寒蟬效應」嗎?

以後任何人要評論之前,嘴巴都要縫上,說話只能露一點風出來,這不但阻礙社會發展,而且也保護壞人作惡。因為壞人的醜事不再擔心被揭發,誰敢揭發誰就上法院,誰上法院誰就要坐牢。

最重的災區應該是新聞媒體人員,新聞人員就是靠說話或靠文字發揮功能,摘奸發伏本來就是新聞媒體的責任,台灣以後還能期待多少道德勇氣,冒著坐牢風險去揭發時弊?

我們新聞媒體人,對於司法風險的認知:即使敗訴,刑期也是六個月以下並可以易科罰金。現在台北地院超出大眾期待值,以1年6月徒刑震懾媒體人,確實需要強大的理由。

中央社新聞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且為政論節目頗具聲望的主持人、評論員,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

直到本報截稿的周五(11月29日)晚間,台北地院還沒將判決書上網公布。有人說,誹謗罪比較輕,這次重判是因為周玉蔻觸犯個資法…。

根據《個資法》第2條,關於「個人資料」的定義,列舉19種+其他,其中包括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而受害人張淑娟早年當選中國小姐,本來就是公眾人物,如果提到張淑娟的 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這就觸犯個資法,這是說不通的。

現在很多人等著檢驗台北地院的判決書,都判決這麼多天了,竟然還沒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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