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立民專欄|大法官守護憲法 不是恐怖分子

(文:翁立民)輿論吵了五個月的「廢死」爭議,終於在周五(9月20日)暫時落幕。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不廢除死刑,但限縮適用範圍,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

憲法法庭所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是要求立法院修法:故意殺人罪案件,檢警偵辦時沒有辯護人辯護、第三審審判時沒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各級法院合議庭沒有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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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彰時代 關於「屁」的故事

評論之前,本文先講一段故事:

民國36年憲法公布實施之後,人民的法治觀念不成熟,憲法只是個「屁」,於是產生以下這個案例:

第一屆立法委員當中,有一位江西省選出的立委黃鎮中,實在官運亨通,民國37年5月5日到立法院去就任,才開過幾次會,就糊里糊塗又撿到一個官,江西省政府派他去擔任江西第八區督察專員,立委黃鎮中於是身兼兩職。

大法官會議 誕生釋字第1號

可是偏偏就有一個煞風景的傢伙出現,那個選區有一個「候補第一名謝建華」向多個政府部門抗議,這個不知趣的謝建華主張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江西省政府主席胡家鳳收到抗議後,並沒有一槍斃了謝建華,因為胡家鳳不是軍閥,而是讀書人出身,況且既然謝建華不怕死,江西省主席胡家鳳當然也不能怕死,於是斗膽向上級請示。

奇妙的是,這個「上級」不是行政院,胡家鳳乾脆直接越過行政院,發電報「請示」司法院,胡家鳳真是有膽有識!

司法院長王寵惠接到胡家鳳的電報後,並沒有耍官威,反而是以「大法官會議主席」的身分召集其他9名大法官開會,於是誕生了「釋字第1號」的大法官會議解釋,這個歷史性的時間是民國 38年1月6日。

大法官會議 施行76年告終

「釋字第1號」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一共79個字,內容是:「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而憲法第75條一共只有11個字,條文是:「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也就是說,大法官會議根據「文義解釋」,用了79個字去解釋11個字的法律條文,官場紛爭於是有了定論。

民國 110年12月24日司法院發表釋字第813號,成為「大法官會議」的絕響,民國111年起,蔡英文政府以「憲法法庭」的判決來取代。

「法律恐怖分子」沒膽量修憲

根據我國傳統,解釋憲法不能胡說八道,雖然我們早期不懂這些,但可以借鑒美國。

美國憲法自1788年實施至今已經236年,需要匡補闕遺就修憲,需要法律續造就修憲,需要廢除不合時宜的憲法條文也修憲,至今憲法修正案已經有27個條文。

修憲是個好事情,修憲之後,美國法庭都要繼續遵守憲法,這一點跟台灣一模一樣。

但是跟台灣不一樣的是什麼?是台灣的「法律恐怖分子」沒膽量修憲,只敢猥瑣地「歪曲解釋憲法」。

例如憲法支持死刑,想要「廢死」就要修憲,遊說憲法法庭歪曲解釋,這不是正道。

解釋憲法要有學術基礎 不能胡扯

本文在此解釋一下「如何解釋憲法」:

解釋憲法的方法,就像上述「釋字第1號」那樣,純粹用「文義」解釋,根據「文義優先」原則,文義解釋足夠明確,爭議就能塵埃落定。但是就怕「文義」不明確怎麼辦?學術上可以接受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合憲解釋、比較法解釋。

最多見的是「歷史解釋」:必須探索我國制憲之初,制憲者的「真意」。

那麼民國35年制憲者支持「廢死」嗎?我們要去追溯民國35年的時代背景,很容易發現,我國刑法的死刑規定,早在民國24年就已經公布施行,制憲者沒有「反對死刑」的社會背景和思考基礎,也就是說,當年制憲者的「真意」就是認為「死刑是理所當然的」。

主張「廢死」的人該怎麼辦?

那麼主張「廢死」的人該怎麼辦呢?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

1.修憲:修憲很難,但是比美國修憲簡單多了,修憲「廢死」才是正正當當的方法。

2.修法:修法比修憲簡單多了,只要立法院對於《刑法》所有的「死刑」條文逐條修改,把「廢死」的權力交給立法者,開大門走大路,一樣可以達到目的。

有沒有第3種方法?沒有。

不該用「法賊」偷走憲法真意

主張「廢死」的人應該努力的方向,就是上述兩個正當的途徑,有教養的人,必然只走上述2種途徑,而不會遊說大法官侵害立法權,歪曲76年前制憲者的「真意」,這樣即使是達到「廢死」的目的,但卻是旁門左道。

孔子有一句成語說:「行不由徑」,比喻行事光明正大,不投機取巧。「廢死」運動不應該利用「法賊」偷走憲法真意。

大法官應該辭職 參選立委

最後說說憲法法庭的判決。

憲法法庭在判決書中提到「憲法未明文規定生命權」,讓世人難以接受,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難道這些法學大師要詭辯嗎?

至於「限縮死刑適用範圍」的部分,那屬於立法權的範圍,大法官真的想要管這麼寬嗎?那為何不辭去職務參選立委?大法官真的以為自己很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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