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弱者祭旗 司法永遠抓不到詐騙首腦

(文:翁立民)最近看到兩個可憐的詐欺案,有一個化名叫「林宜璇」的人,從108年9月18日至今四年多,指揮很多詐騙犯罪,卻未曾被抓到。反而是2個無知的家庭主婦,遭誘騙交出銀行卡,被拿去用於詐騙,結果檢警抓不到壞人,法院反而把這2個無知的家庭主婦都送去坐牢。

我們來檢視這兩起事件:

只是找家庭代工 想多1個收入

上個星期(6/27日)士林地院有一個判決,罪犯楊小姐是一名想要取得「家庭代工」的婦女,她被勸誘拿出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公司發薪水使用。結果被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真是太冤了,我對這名婦女楊小姐非常同情。

細看案情,楊小姐去年6月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內容是要徵求家庭代工包裝,楊小姐只是想多找1份工作、多1個收入而已,於是就去爭取這個工作,臉書指示楊小姐加入LINE,與暱稱「林宜璇」的人聯絡,「林宜璇」說目前沒有代工工作,就升級楊小姐為中階財務,負責發薪水,要楊小姐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和銀行卡,並交由公司的專員操作,楊小姐帳戶沒有錢,於是就放心地交出自己的銀行提款卡。

後來詐騙集團行騙時,凡事要騙人匯款,就用楊小姐的銀行帳戶收錢,然後用提款卡把錢領光。

渺小弱勢的可憐人 判刑6個月

楊小姐一度擔心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因而在LINE上面詢問「林宜璇」是否有工廠實際地址,「林宜璇」回應:「什麼都擔心是詐騙,那其實可以不用賺這個錢…。」楊小姐被嗆了一次之後就不敢再追問,沒想到果然遇到詐騙。

士林地院最後似乎是「輕判」楊小姐,但是楊小姐的經濟環境並不好,要不然怎會想要找1份家庭代工的收入呢?結果她被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楊小姐如果不懂法律,大概以為自己要去坐牢了,而且還被罰了10萬元,這種判決,對於渺小弱勢的可憐人來說,比剝奪生命還要痛苦。

「林宜璇」在哪裡?抓到她了沒有?答案是沒抓到。

楊小姐有罪的根據是什麼?

由楊小姐的案子,我們可以來檢討幾個重點,免得我們自己或家人也受騙:

楊小姐為了增加收入,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並且收受2萬5000元的酬勞,就是因為收了這個錢,麻煩大了!

法院認為:楊小姐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收受對價提供帳戶之犯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所以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13條第2項)。

判決書還說:一般常情,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方可使用,而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犯罪工具,這是一般生活常識。

追查「林宜璇」的其他案件。

檢警把楊小姐送去判刑,至於那真正的詐欺女王「林宜璇」判刑多久?

根本沒抓到!詐欺女王「林宜璇」吃香喝辣,鈔票源源送上門,檢警抓不到!

我追查「林宜璇」是否也受到審判,結果發現,「林宜璇」這個名字陸續在最近四年多,出現在多件詐欺案當中,分別在台北地院、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等6個詐欺案的判決書當中。

根據台南地院今年4月的判決,一位曾小姐也是求職想要賺一點家庭代工的微薄收入,情況與台北的楊小姐很相似,結果台南怎麼判呢?曾小姐也被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法院大概是看曾小姐家境可憐,罰金沒有楊小姐10萬元那麼多,但是6個月徒刑應該也是人生的重大打擊。

司法官抓不到壞人 拿弱者出氣

法院為什麼要這樣欺負弱勢的家庭婦女呢?因為全社會都在聲討詐騙集團,而檢警卻摸不到詐騙集團的賊窩,法官也審判不到真正的詐騙首腦,於是就要痛宰幾個無知的邊緣人,這些可憐弱勢者,好像沒有犯罪、又好像有犯罪,於是大刀一砍,通通都是「不確定故意」犯罪,判刑以示公正廉明。

我當然非常同情這兩位家庭婦女,他們沒有做壞事,銀行卡交給別人後也沒有叫別人用於做壞事,他們只是為了爭取一點家庭收入,卻沒想到是別人拿他們的銀行卡去做壞事,結果檢警抓不到壞人,就抓他們抵數,法院也拿他們出氣。

我這麼說,也許法官不服氣,那麼我就舉一個例子來說:

按照法官們同樣的邏輯,你把房子租給房客,房客在房子裡面進行詐騙,結果騙子沒抓到,就抓房東判刑,這樣對嗎?

再舉一例:凱薩飯店、君悅酒店、圓山飯店、晶華酒店,都可能收過壞人支付的房錢,收錢的時候都假設壞人不會在客房犯罪,但是卻配備安全官,可見都預知「可能有壞人」在房間犯罪,結果犯罪發生了,難道這也算「不確定故意」嗎?如果法院膽敢持這種可笑的邏輯,觀光飯店還有活路嗎!

既然知名飯店,只是出借房間給壞人而已,從來都不算犯罪,那麼上述2名家庭主婦,也只是把銀行卡交給壞人而已,這個行為也不是犯罪。

一個正常人,不會處處懷疑別人在犯罪,反倒是司法官抓不到壞人,卻判2名家庭主婦去坐牢。

想到這裡,我渾身不舒服,呸!

我國法官 毫無惻隱之心!

我建議台北的楊小姐,拿到判決書後20天內必須上訴。如果楊小姐不會寫上訴狀,我建議到法院的訴訟輔導專櫃,請專家免費幫忙,記得一定要上訴。如果檢察官不上訴,楊小姐只要上訴二審,最壞的狀況也是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不會加重。

至於台南的曾小姐,目前已經上訴二審,我推測可能有「佛心的律師」在幫他,上訴是對的。

根據法院的判決,他們倆人一個在北、一個在南,分別都遇到詐欺女王「林宜璇」,都是為了家庭賺一點家庭代工的收入,結果被騙取銀行金融卡,拿去變成犯罪工具。

傳統觀念裡,我們被教育的都是不要做壞事,只要自己「行得端、坐得正」,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最後司法會還你清白。

但是法官可不講什麼傳統道德,就算你是清白的,他仍會給妳的一生染黑。他們認為,你把銀行卡交給「林宜璇」,明明知道被用來犯罪,你就是幫助犯。

我認為,法院必須根據「林宜璇」到案後的證詞,才能證明幫助犯,否則主犯都沒有,怎能推導出幫助犯。

我的建議:給楊小姐和曾小姐

我建議楊小姐和曾小姐,在上訴時候,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條,請求法官對於證據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兼用刑法第16條,提出正當理由免除刑責或減輕其刑。

此外,抄用我以下的文字放進答辯狀:

所謂《刑法犯罪三階理論》,是指判斷犯罪的三個步驟: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同時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的行為稱為「不法行為」,而「應為不法行為負責」才能構成犯罪。本案雖然符合犯罪的該當性和違法性,但是不應為詐騙集團的行為負責,因此不構成犯罪。

說了這麼多,對楊小姐和曾小姐有沒有用呢?可能沒用,因為司法腐敗,令人絕望,我的建議,也僅僅是姑且一試而已。

如果最後還是判6個月徒刑,而且要併科罰金,不要驚慌,可以主動找地檢署執行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果不會寫就用說的,如果獲准,就不用關在監牢裡,而是去做社會勞動服務,每工作6小時折算1天,勞動服務下班後,還是可以每天回家煮飯帶孩子。

 

法官全部槍斃 最多冤枉一兩人

說一個6年前的往事:

知名大律師張靜曾經指控5%至10%的司法官會收錢,法務部憤而發函律師公會懲處張靜,結果台北律師公會2018年8月21日做出決定,認為張靜的指控《非無所本》,《且司法官操守既影響人民訴訟權益甚鉅,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因而不予處分。這個消息及時傳到《台灣陪審團協會》的一個募款餐會中,立刻得到勝利歡呼的掌聲。

募款餐會那一天,許多人罵張靜律師胡說八道,應該更正為:5%至10%的司法官《不收錢》…。張靜於是哈哈大笑,點頭認錯。

張靜轉述一段笑話:

「以前法官收錢比例高達50%,所以把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用繩子綁起來、拉到總統府前去槍斃、最多只冤枉一兩人⋯。」

張靜律師於2018年在本報撰文指出,台灣的冤案至少有15%到20%,錯案及假案大約在5/%上下,加總起來,冤錯假案佔了25%。

希望這一段往事,對楊小姐與曾小姐的冤屈,有撫慰的作用。

我有一個方法 半年肅清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都用什麼話術,騙取你的銀行帳戶?

有一種是以「家庭代工」為幌子,台北的楊小姐和台南的曾小姐都中了圈套。

台南地院還發現新的手法,聲稱「交付帳戶資料可申請政府代工補助」,誘使百姓交出銀行卡,說真的,如果是我,也可能被騙。

台南地院審理另外有一種騙術是:「租用銀行帳戶兌匯提領、租用你的帳戶、付租金、8萬1期」。

如果你需要8萬元,又看到這廣告,自以為沒有故意犯罪,至於別人犯罪不干自己的事,結果就可能把銀行提款卡交出去了。

台南有一個人名叫陳有成,他在Telegram和8個騙子勾結,擔任詐騙集團的「收簿手」,這個職務就是專門去收取提款卡,後來陳有成在奉命去收取提款卡時,被埋伏的警察抓到,台南地院判他2年徒刑。

問題是,冒險去收提款卡的陳有成被抓了,上述還有8個騙子抓到沒有?

抓不到,也沒人抓!政府沒有能力抓嗎?不可能!

我認為,詐騙集團不是抓不到,而是費力去抓的獎勵不夠,如果檢警調破獲詐騙集團總部和首腦可以連升三級,升官的速度勝過10年晉升,詐騙集團不用半年就能肅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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