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立民)多年以前,有1個騙子想要騙走1千萬,遇上1個車手願意幫忙,兩人約定:分贓的時候車手只收3%,但是如果騙子被警察抓了,車手可以分贓30%,請問聰明的讀者,車手會怎麼做?
臺北地方法院6/17日有一個「民事裁定」,這個裁定只是單純地向上訴人催繳裁判費2萬3775元,這不重要。此事之所以吸引我注意,竟是車手向騙子討債,法院還以判決幫助車手。
這個裁判顯示,替詐騙集團代收贓款的公司(第三方支付),向詐騙集團索取違約金,而法院竟然判決同意了。審判長林瑋桓到底還有沒有道德良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一般簡稱「義務告發」,沒有迷糊的餘地。
台北地院審判長林瑋桓,明知車手也是犯罪,卻不告發,還幫車手討債,這個審判長已經犯了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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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事達金流 又扯上詐騙案
● 萬事達金流公司 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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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達金流NOT萬事達信用卡
原告是代收贓款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請讀者注意,這不是大眾所熟知的「萬事達信用卡」公司,只是故意取名相像,意圖魚目混珠而已。
在這個事件當中,「台灣萬事達金流公司」幫詐騙集團代收贓款,比方說網路刷卡,又比方說超商繳費,判決書說是:「提供信用卡代收、WebATM代收、虛擬帳號代收、超商代碼代收」服務,不論被詐騙的老百姓用什麼方式付錢,反正都是「萬事達金流」收錢,扣掉手續費(估約3%至5%)後再把錢轉帳給詐騙集團。
代收贓款1千多萬 有3人報警
「萬事達金流」幫詐騙集團代收贓款1千多萬,受害民眾有267人,其中有3人報警,警方正想要調查,而詐騙集團這家公司的老闆就主動向警方自首,並對3名報警的受害人分別還錢和解,畢竟態度良好,法院認為符合自首要件,於是減刑至10個月徒刑。
但是「萬事達金流」代收贓款,而且還賺到幾十萬元手續費,卻沒被法院追訴犯罪。
萬事達金流簽約時 埋伏一條款
這還不夠誇張,更誇張的是「萬事達金流」早在和詐騙集團簽約時,就埋伏一個條款,用白話文說:只要有人報警,「萬事達金流」不但可以沒收簽約金105萬,還可以要求詐騙集團賠償200萬元。
判決書揭露合約中這一個條款:「…違反刑事法律之事由,遭警察或檢察等刑事偵查機關調查之情事者…。」就是這個要件,只要任何人去報警,「萬事達金流」就可以拿到上述的305萬。
報警賺305萬 何必苦收33萬
我們來做一個簡單的算術,如果「萬事達金流」代收贓款的手續費是3%,那麼詐騙集團這次犯案得款約新臺幣1100萬元,「萬事達金流」拿到33萬,人在家中坐,錢從天上來,已經很好了!
但是如果有人去報警,警察一定要進行調查,不論最後判決有沒有犯罪,都符合剛才所說的「埋伏條款」裡面的要件「遭警察調查」,這麼一來,「萬事達金流」立刻可以依照合約「沒收」簽約金105萬,還可以要求詐騙集團賠償200萬元。總共是305萬。
有人去報警,就能賺到305萬,何必還要去收取3%手續費,賺個區區33萬!
法院瞎了 幫車手向騙子討債
這個「埋伏條款」裡面的要件「遭警察調查」,可以推出一個合理動機:「萬事達金流」早就預判這家詐騙集團會被抓,但是卻依然為詐騙集團代收贓款。
對照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由這兩段法律文字來看,「萬事達金流」的行為,完全符合贓物罪的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萬事達金流」本該屬於刑法上的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但是法院瞎了,以為這家公司是國際知名的「萬事達信用卡」,不敢動「萬事達金流」一根汗毛,甚至「萬事達金流」向詐欺集團追討違約金,法院還判決同意了。
如果車手不報警 就太笨了!
這就像1個騙子想要騙走1千萬,遇上1名車手說:「我幫你,你先給我105萬。你騙錢時我負責打包贓款,再抽佣金3%。如果你被抓了,你還要給另外賠償我200萬。」
結果騙子果然被抓了,車手既撈到30萬佣金,還經過法院判決多撈305萬。如果車手不去報警,那就太笨了!
本評論取材自法院裁判:
- 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306 號民事判決
- 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306 號民事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275 號刑事判決
本報曾於2021年1月9日的第506期起,7度報導「萬事達金流佈滿第三方支付的陷阱」,本次為第8次。
(本文乃本於法院裁判,為公益而公評,如遭訴訟,各機關請比對上述裁判書,逕為不受理、不起訴、不通知、行政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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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達金流 兩個契約陷阱
根據法院所揭露的訊息,萬事達金流公司在合約裡,埋伏了兩個陷阱,例證如下:
1.遭警察調查要賠200萬元,並沒收簽約金。
條文為:「甲方(即業者)如因有涉嫌不法偽卡集團,或其他利用『本服務』違反刑事法律之事由,遭警察或檢察等刑事偵查機關調查之情事者,乙方(即萬事達金流)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並停止服務,甲方前所支付之款項及乙方應付之一切款項,均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另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2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損害(含律師費用、訴訟費用)。」
2.綁約期間不准跑、賠償50萬。
條文為:「「專案綁約期間不得解約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流公司合作同類型之服務系統,若違反應賠付新台幣伍拾萬元,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讀者看到「放棄先訴抗辯權」了沒有?簽完合約,只能等著被告。
本報2021年1月9日的第506期曾經報導,「萬事達金流公司」與9家生醫美容連鎖業者簽約,代收款項後賴帳不給,9家公司於是另找其他業者合作,「萬事達金流」於是控告違約,從這9家受害者手中再掏走450萬元。
贓款證據 明明寫在判決裡
臺北地院民事判決記載,詐欺集團因為遭到警方調查,被「萬事達金流」依合約求償200萬。但是詐欺集團喊冤說,這200萬已經給過了,為什麼還要再給?
詐欺集團說:
- 雙方簽約時已經支付簽約金105萬,這筆錢被「萬事達金流」扣走了。
- 後來「萬事達金流」又從「贓款」中扣除20至30萬元不給,以供違約金預支之用。
- 被害人所匯入款項(贓款)均遭「萬事達金流」圈存。
我們從以上判決書記載可以知道,「萬事達金流」可能已經扣走了200萬以上,歷經3年多,「萬事達金流」將贓款繳還國庫了沒有?如果沒有繳還贓款,那就觸犯贓物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踩到這個陷阱 其實是犯罪合約
「萬事達金流」埋伏的契約陷阱裡面規定,詐欺集團如果遭到警察調查,就要賠償200萬元,並沒收簽約金105萬元。
這種契約條款是否有效?
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人民訂約不必向政府報告,但是這個自由仍有前提,必須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以本案而言,「萬事達金流」幫助詐欺集團收錢,等於是幫助犯罪,已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這種「犯罪合約」當然無效。
而「萬事達金流」在契約中埋伏一個「如遭到警察調查,就要賠償200萬元」的條款,更加證明這個條款是為了「明知違法」而設計。
也就是說,違法的契約無效,違法的分贓條款,自然也是無效的。
受害人都被Line好友詐騙
根據法院判決,本案向檢警報案的受害人只有3人,這3人匯款或繳費時間集中在110年4至5月的27天裡,他們受騙的過程如下:
- 林立于看到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貼文,點選網頁並加入LINE好友後,被群友帶到博奕網站,林立于於是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統一超商山興門市繳費儲值。
-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與徐貴霖聯繫,佯稱:其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群組內固定會有一個「助理姊姊」每日定時報明牌云云,虛偽招攬徐貴霖至名為「亨德森數位科技」之虛擬貨幣交易網站投資下注,徐貴霖依該網站顯示之繳款序號,前往萊爾富便利商店板橋康福店繳費。
-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投資貼文,吳唯熙在網頁留言並加入LINE好友,詐團即對吳唯熙佯稱:可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吳唯熙依指示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虛擬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