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立民)
本報曾於上周討論憲法法庭辯論「廢死」的問題,各界輿論也不少,我看「廢死派」理由一大堆,認真閱讀很浪費時間,簡單說,「廢死派」認為:國家公權力不能違反人權、國家無權剝奪人民的生命。
其實那些「廢死派」的立論都是抄來的,即使7月下旬憲法法庭判決「廢死」也必然了無新意,我預料大法官詹森林的觀點,也只能是陳腔濫調。
● 輿情:反對廢除死刑92.3% 支持廢死7.6%
● 翁立民專欄|大法官要廢除死刑 八成百姓很鬱卒
廢除死刑 不見得是光榮的事情
我實在不認為,廢除死刑是什麼光榮事情,東亞廢死的國家是柬埔寨、菲律賓、蒙古,台灣急著與他們並列,這種虛榮從何而來?
廢死就是人權的象徵嗎?廢死的國家也有哈薩克、海地、墨西哥,還有幾乎全部的中南美洲和大半個非洲,並不全是歐洲文明國家。
何況,被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維持死刑的民主富裕國家」只有台、日、美等三國,想到能與美日並列,我的虛榮大大加分。
很多廢死國家 遍地腥羶 滿街狼犬
世界上有109個國家廢死,很多國家都是流氓橫行,遍地腥羶,滿街狼犬,不全是文明國家。
世界上有86個國家維持死刑,卻有很多民主先進的標竿國家,不全是守舊專制的國家。
美國曾經在1967年廢除死刑,1977年恢復死刑,2015年死刑執行最多的民主國家就是美國。
看到這樣激烈的兩極拔河,贊成死刑與反對死刑,每個國家都爭論已久,立論文章多如繁星,本報當然無須抄襲那些廢話,因此上周本報對於憲法法庭意圖廢死,僅對立法院如何「反制」憲法法庭,提出實務上的解決方案,懶得論述「廢死派」抄襲來的假道學。
李震華律師 謝榮堂教授
本報上周建議,立法院立即刪修《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和第30條,迫使大法官必須10人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判決,而不是本案的7人。
感謝李震華大律師在LINE上面給我正面鼓勵。
也感謝法學權威謝榮堂教授在LINE上面給我指導,謝榮堂在講學時曾表態支持廢除死刑,但是他也認為,即使要廢死,仍必須通過程序正義來廢死。目前憲法法庭大法官良莠不齊,且大法官不尊重立法權,甚至不與民意妥協,於是出現憲法法庭與立法權失衡的現象,因此謝榮堂對本報專文提出補充意見。
謝榮堂大師:本報主張 易被破解
謝榮堂教授指出,本報主張刪修《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和第30條,提高大法官形成判決的門檻由7人升高到10人,「很容易被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從新從優原則』破解。」
我趕緊查法條,謝老師的批評完全正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根據「從新從優原則」,憲法法庭審理「廢死案」已經成案,立法院即使刪修條文,迫使大法官判決的門檻由7人升高到10人,也會因為「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讓立法院的修法白費心機。
謝榮堂教授 提出三種方案
謝榮堂教授建議立法院,在刪修《憲法訴訟法》的同時,限定「本法修正後立即實施,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上述方式,可以完全封鎖憲法法庭採用「從新從優原則」進行破解。
謝老師也提出第二種方案,就是明訂「廢除死刑應由立法院為之」,就能直接免除憲法法庭凌駕立法權。
謝榮堂教授另外提出第三種方案,就是「廢除死刑交由公民投票」,這真是一解決爭議的好辦法。
我趕緊去翻查《公民投票法》
在謝榮堂提出三點建議之後,我去翻查《公民投票法》,果然:第2條明訂公投的範圍,在全國性公投部分,分為「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三項。其中「法律之複決」的效力最為明確,要「廢止」特定法條。
此外,憲法修正案的複決,也須經過公民投票。
公投法規定,修改憲法須經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公民投票確定此修正案是否要通過。由此看來,公民投票的結果具有憲法的位階,老百姓既然能夠自己掌握憲法,就不需要大法官胡亂解釋憲法。
KMT:廢死議題負面聲量近九成
國民黨周五(5/3日)表示,根據智庫國政研究基金會的統計,民眾關心的議題,網路負面聲量前五位依序是廢死、兩岸關係、國會改革、網路詐騙、能源政策,其中廢死議題負面聲量近九成,國民黨具體要求「死刑存廢,應由立法院依民意來做決定。」
國民黨同時呼籲賴清德總統未來在立院國情報告時回應民意關切議題,別讓人民期待落空。
賴清德「廢死標籤」的政治算計
國民黨的老毛病,就只會「說得一套好功夫」,既然主張「死刑存廢應由立法決定」,那就應該依照上述辦法去防止「廢死」啊!難道為了要給賴清德一張「廢死標籤」,就故意擺爛國家大事嗎?
如果真是這樣,人民還選國民黨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