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藏紅花)
前言:呂秋遠私生子事件始末
知名律師呂秋遠於2023年與一名女子發生關係並誕下一子,後經親子血緣鑑定確認他為生父,但女方控訴他拒認子並訴諸法院。事實上,呂秋遠已於2024年12月23日完成認領手續,並取得新北市戶政所出具的「認領同意書」、「台大親子鑑定報告」、「親權協議書」等證明,法院據此判定他已承認父子關係,駁回女方訴訟。
但因法院公開他的名字,此事因此曝光,女方原本透過FB發文敘述事情始末,並公布兩人爭執錄音,呂秋遠稱「孩子是受精卵」引發軒然大波,沉寂一個月後呂秋遠再度發文,將兩人對話公開並指責女方勾引他,但女方露臉反擊稱其對話時間錯置,雙方陣營因各有多名律師助陣,因此鬧的沸沸揚揚。
最近這一個月,台灣的新聞充斥著桃色話題。先是網紅 Andy 與家寧的分手糾紛最終演變成逃稅案件,接著名律師呂秋遠與實習律師之間的感情糾葛竟鬧出人命。
這起事件不僅迅速進入司法程序,也在輿論與社群媒體上引發軒然大波。雙方各自擁有強大的支持者,無論是網紅圈或是法律圈皆火力全開,一時之間攻佔了所有媒體版面。然而,在這場輿論混戰中,真正被忽略的,或許是呂秋遠的元配,台北地檢署的蕭姓檢察官。

房產歸屬:查地籍資料與財產申報
根據PTT網民揭露與2017年週刊報導,呂秋遠與蕭檢察官於2011年一月舉行婚宴,婚姻關係曾被公開確認。呂秋遠目前位於南京東路的房產,根據地籍資料顯示,原為蕭檢察官於2010年購買,2012年底以「夫妻贈與」方式轉為呂名下,從形式與財產處分行為來看,兩人當時確有正式婚姻關係。
蕭檢察官在2016年財產申報中雖未登記配偶,卻仍申報居住於該處,顯示兩人之間即便形式上有「離婚」紀錄,仍維持共居實況。
那一年離婚了嗎?離而未斷?
本報進一步求證一位熟識呂秋遠的女性友人,其證實2017年所見呂秋遠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當年呂秋遠被爆料與兩名女子交往,蕭檢察官並未對外發聲;直到本次命案事件後,她才罕見在社群媒體上發文「雲散。光進~見。真面目~」,語意含糊,卻似有所指,令人玩味。
這段「離而未斷」的關係,正是探討本案倫理與法律疑點的起點。
應受到關注的 並非只是八卦事件
呂秋遠多年來以社會關懷、人權辯護為號召,活躍於各類公益與媒體活動,形塑出高度正義形象。在這樣的角色加持下,他不僅累積大量媒體聲量,個人品牌影響力亦成為穩定案件來源的重要資產。他這次的私生活與公開形象出現重大落差,勢必影響社會對法律人的信任與尊重,更有違法界應有的倫理標準。
但我認為,真正應受到關注的,並非只是八卦事件本身,而是其背後所揭露出的司法紀律與制度漏洞,尤其涉及呂秋遠與其擔任公職檢察官的前妻,恐所涉及到的職業倫理與潛在利益衝突問題。
未揭露伴侶 仍有職業倫理問題
首先,根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始生效力。」雖形式上未見兩人近年婚姻登記資料,但從不動產移轉、共居關係、財產申報與戶籍記錄綜合判斷,兩人極可能屬於實質婚姻或事實婚姻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3亦明確規定:「檢察官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此為防止審判偏頗、保障被告程序正義之基本原則。
再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也就是說,即便無直接處理其配偶相關案件,長期穩定伴侶關係若未揭露或長官未知悉,也可能產生倫理瑕疵。
以形式離婚掩飾實質 構成違法
此外,《律師法》第29條亦明文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律師與檢察署檢察長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不得在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
若呂秋遠未揭露與蕭檢察官的實質關係、亦未依程序申請迴避而參與相關案件審理,將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導致刑事訴訟瑕疵,甚至影響裁判效力。
此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明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亦應申報。若蕭檢察官未據實揭露與呂秋遠財產互動,將可能違反誠信義務。
更甚者,《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職務利害相關事項,不得涉入或應主動申報迴避。若以形式離婚掩飾實質關係,以規避迴避與揭露義務,則違法態樣更加嚴重。
前例:傅崑萁假離婚 構成違法
事實上,台灣「假離婚」風氣並非首次引起爭議。最著名的案例莫過於現任立委傅崑萁與花蓮縣長徐榛蔚。為了選舉,兩人名義上辦理離婚,實際仍同居生活、共同行政與政治活動。監察院最終認定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誠信原則,予以糾正與彈劾。
傅崑萁案說明,即使雙方假離婚形式上符合法律程序,但若實質用以規避法律、操控制度,仍構成誠信瑕疵與違法行為,應由監察院與司法體系嚴格審視。若檢察官身為法律守門人,卻以法律漏洞遂行利益安排,則對司法威信之傷害更為嚴重。
呼籲:監察院立即啟動調查機制
因此,我們在此嚴正呼籲監察院立即啟動調查機制,檢視蕭檢察官是否曾辦理與呂秋遠利益關係密切者之案件,是否有不實申報財產、未申報利益衝突、未迴避或濫用假離婚之情形。監察院職權調查不應僅止於形式合法性,更應深入實質關係與實務運作。
應設立 檢察官與法官利益揭露平台
同時,應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設立「檢察官與法官利益揭露平台」,比照美國聯邦司法制度中之「利益揭露清單」(Disclosure Form),針對伴侶、家庭成員、長期同居人建立定期申報制度,並建立查核與外部舉報機制。
檢察官倫理 實質關係等同利益關係
此外,《檢察官倫理守則》應進一步明文化「實質關係等同利益關係」原則,將事實婚姻或穩定親密關係納入迴避與揭露義務對象範疇,來彌補現行制度之漏洞。此外,也應該設立專責倫理委員會,針對爭議個案進行內部評議,提供外部調查參考依據。
防範特權運作 堵住潛規則滲透
唯有從制度面正本清源,才能真正防範特權運作、堵住潛規則滲透,重建社會對司法機構的信任。畢竟,不論是律師還是檢察官,都是知法、守法、執法之人。如果這些人尚且能利用制度灰色地帶進行「知法避法」的操作,我們還能期待誰來捍衛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