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宇明)2025年3月17日,投信投顧公會紀律委員會對我做出了處罰決定。對此,我深感不公,也必須站出來為自己發聲。這不僅是為了捍衛我的權益,更是為了維護一個民主自由社會最基本的價值:說真話的人無罪。
我提出了申訴,請求撤銷這項處罰決議。以下是我的理由,也是我對社會大眾的誠摯告白:
1.處罰依據錯誤 背離規範初衷
紀律委員會以「違約金五萬元」處罰我,依據是《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6條第一項第22款,指我「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然而,這條款被錯誤解釋,完全背離了該規範的初衷。
該規範第一條、第二條明確指出,制定目的是「提升自律、維護專業形象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我的言行,正是為了揭露真相、保護投資人,何來「攻訐」或「損害」?
2.我的言行 皆為真實
我所說的話、所做的事,都是基於事實。這些投資人的投訴事實不僅有憑有據,更符合該規範的制定目的:「提升自律、維護專業形象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如果連說真話都要被處罰,那我們還如何期待股市是一個公平、透明的市場?
3.只有法院能判定「誹謗」
根據刑法第310條,只有法院才能判定是否構成誹謗罪。真真切切發生的事,有錄音,有佐證資料,當事人自己都不敢否認為,紀律委員會憑什麼超越法律,自行認定我「攻擊同業」?這不僅缺乏法律依據,更是對司法權的僭越。
4.我的出發點 是保護投資人
作為一名分析師,我的責任是為投資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資訊。我的論點皆有依據,包括《168周報》的報導和法院判決(如涉及地下期貨、空交部分)。我的出發點,始終是保障投資人的權益。然而,紀律委員會卻將此視為「攻訐同業」,這不僅扭曲了我的初衷,更傷害了投資人知的權利。
5.言論自由 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更指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紀律委員會的處罰,不僅違背了憲法精神,更可能成為壓制言論自由的工具。
法院的存在,是為了發現真實;紀律委員會的存在,理應與憲法、法院的價值觀一致。然而,這次的處罰卻背道而馳。翻遍中華民國法令,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會處罰說真話的人。
6.我遵守自律公約 何來處罰?
根據投信投顧公會的「自律公約」,制定目的是「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恪遵法令規定,提昇商業道德,建立市場紀律,以保障客戶之權益。」我的言行完全符合這一目的,為何還要受到處罰?
7.不只請求撤銷處罰 更尊重真相
根據「自律公約」第19條第3款,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應予獎勵或表揚。我的言行,正是為了揭露市場的不公與違規 (例如:保證獲利,繳30萬可以賺90萬)。然而,紀律委員會不僅未予獎勵,反而對我處罰。這不僅是對我的不公,更是對真相的漠視,讓欺騙投資人的分析師繼續在台面上欺騙,讓說真話的人受到處罰,讓真相禁言,不是一個自由民主社會、股市投資人想看到的結果。
最後的呼籲
我懇請社會大眾理解我的立場,也請投信投顧公會的上級單位,重新審視這項處罰決議。這不僅關係到我個人的權益,更關係到每一位投資人的信任與期待。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社會,言論自由與真相的價值,不該被輕易抹煞。我願意為我所說的每一句話負責,但也希望,這個社會能給說真話的人一個公平的對待。
謝謝大家的支持與理解,並請持續關注這個事件的發展。。
張宇明敬上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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