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媒體人周玉蔻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緋聞,遭法院判刑1年半。移民署周五(11月29日)證實,周玉蔻中午從桃園國際機場要出境時,因已被有關單位限制出境,被拒發機票並開立處分書。
周玉蔻誹謗張淑娟案,至本報周五晚間11點截稿為止,司法院網站尚未公布台北地院的判決書,傳聞法院是根據《個資法》重判,至於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重判?目前只有零碎訊息見諸媒體。
● 翁立民專欄|討厭周玉蔻 更討厭法官枉法裁判
中央社報導指出:法院認為,周玉蔻、蔡玉真傳述的言論貶抑張淑娟名譽,2人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的言論引致其他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灣甚至擴及世界各地人們得以閱覽,使張淑娟的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張淑娟名譽、個資造成難以挽救與彌補的毀損。
本報2版專文,針對《個資法》的依據提出質疑,根據全球影響力最大的《維基百科》歸納各方資訊,張淑娟1988年參加中華民國小姐並獲得冠軍,張淑娟的年齡、籍貫、生平、婚姻、家庭等個資,都因為是公眾人物身分而無所隱藏,如果媒體引用這些個資,不應該適用《個資法》。
如果不適用《個資法》,周玉蔻只能因為誹謗罪而判刑坐牢,這在文明國家也屬不可思議的野蠻刑罰,在西方國家應屬民事賠償的範疇。
因此本報2版專文提出疑問:如果那天周玉蔻到了美國,政府敢不敢引渡彭文正或是周玉蔻呢?用什麼理由告訴美國人?
不同的時代,法律觀念也不一樣了,當今的誹謗罪,依照《大清刑律》「造妖書妖言」條:「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凡安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斬監候」, 「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
討厭周玉蔻的人,惡之欲其死,但是法院執行公權力,只能依法審判。西方人對於司法審判有一句名言:「沒有客觀的判決,法官總是主觀的,所以我們要求的只是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