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震華律師)最近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名單中的李貞秀,因其身為中國大陸配偶,面臨綠營「雙重國籍」的質疑。陸委會對此指出,依據《國籍法》,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陸配取得我國國籍後,仍須依國籍法等規定放棄中國國籍。
針對陸委會此項解釋,《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必須嚴正聲明:這是陸委會濫權違憲的解釋,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被意識形態強烈的左右,不僅行政不中立,更是違憲、違反法律的解釋。
陸委會用錯法律 濫權瞎解釋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在取得台灣戶籍和身份證之後,是否得擔任公職的資格,應優先適用該條例,該條例對《國籍法》而言是法律上的特別規定。依據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因此不應將國籍法擔任公職的雙重國籍禁止規定適用於已取得台灣戶籍身份證的大陸配偶。
兩岸條例是按照憲法明文指令,針對特定群體即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的身份的特別規範,當然排除國籍法的雙重國籍限制。
台灣法律 不承認中共國的國籍
根據我國憲法的整體架構及核心價值秩序,現今依然是「一中框架」,也就是中國大陸仍然是我國主權範圍內的領土,只是目前被共產政權所竊佔統治,這正是主權與治權分離的狀態,這在法律上意味著中共國的國籍在我國憲政秩序下是不能也不被承認的,因此我國國籍法也就沒有、也不能規定對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只有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國籍的取得喪失為規定。
換句話說,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反之,中共國也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籍。
因此,大陸地區的人民在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則下,實際上被視為我國的潛在國民,一旦大陸地區人民入籍我戶籍並嗣後取得我國身份證時,法律上就產生回復我國籍的效果,而且在回復我國國籍的同時,他的中共國國籍也同時消滅,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無需任何程序來放棄我們依照憲法本來就不承認的中國籍。
相對的,這與外國籍人士加入我國國籍時,必須同時放棄原母國國籍的情況完全不同。
因此我國有一個法律奇景:外國籍人士歸化我國規定辦法,並不包括大陸人士。
復籍公民 無須放棄中共國國籍
陸委會刻意將對中國大陸地區與其他國家在戶籍和國籍的處理方式混為一談,試圖將其他國家放棄國籍的做法套用在大陸地區人民身上,這顯然是意識型態作祟下的濫權作為,刻意以欺騙人民的方式來避開大陸地區在我憲法架構下屬於「我國主權領土」的特殊地位。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仍是我國潛在國民,只是目前「統治權」不在我國管轄,暫時被中共當局統治而已。因此,當潛在國民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取得我國身份證後,憲法上已回復為我國籍公民,無須再放棄中共國國籍。
執政黨認為不合理 那就修憲吧!
如果要改變此現況,唯一的途徑就是修憲,除非透過修憲改變現行憲法所定兩岸結構及法律秩序,否則應尊重現行憲法秩序下的法律規範,陸委會不應濫權違憲解釋。
修憲是解決兩岸模糊地位問題的根本之道,也是解決台灣不是個正常國家的現實。當前台灣面臨的主權認同困境、國際地位喪失、到處被中共國打壓等挑戰,皆因一中憲法架構不符合國際法及國際現實所致。因此我要呼籲執政黨當局,應秉持一貫立場,不能僅在野時提出修憲主張,執政後卻置之不理。
修憲不應成為藍綠2大黨的政治禁臠,而應是確立國家定位的實質行動,台灣要成為正常國家,必須從憲法著手改變。憲法若不修改,無異於欺騙「主權在民」的人民,也讓台灣永遠難以在國際社會立足。
(本文作者李震華律師 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