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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法人專欄|合法投顧≠獲利≠誠信 那107條是保護誰?

(思法人/台北報導)我國的投顧公司是「特許行業」,我們國家有沒有管理投顧公司的法律?有,投信投顧法,但是這部法律保護了誰?

政府給投顧公司發執照,但是我們都看到,那也不過是「有牌的」詐騙集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07條就是保護財團的惡法,翻開法條,第一句就震撼人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那看來是家教甚嚴,挑糞不會偷吃的高尚品德。

那既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合法業者,是否就能帶給投資人幸福? 至少起碼的誠信CALL訊與媒體上的解盤是否一致性?有沒有監管?

畢竟投資人是看到金管字號,合法業者,信賴保護原則下相信政府。

倘若經主管機關許可,僅是有付規費,那與坊間無牌業者,差異又在哪裡?

掃瞄一同加入「反司法霸凌168救援」,第一手卷證資料將在社群公布。

沒牌?那你就是危險犯!

惡法107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金,而且是「抽象危險犯」,屬於危險犯的一種。

「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立法者就會擬制入罪。

例如醉態駕駛、放火罪,這就是抽象危險。

而惡法107條也是採用同樣高規格,對「沒牌」的證券投資顧問、沒牌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認定「沒牌」就是會造成證券秩序的危害,所以要重重處罰。

司法成為「財團打手」的惡法

但投資人關心的是有牌沒牌嗎? 還是誠信與專業能否帶來獲利?

而要符合「有牌」的要求,首先要以最低門檻「實收資本2000萬元」,投顧+期貨顧問「實收資本5000萬元」,若投顧+期顧+全委「實收資本7000萬元」,還要營業保證金。

上面資本額的規定,對財團而言是九牛一毛,但對一般有抱負想創業之人,沒牌的你,就是危險犯。

這就是變相在保護財團,司法成為「財團打手」的惡法。

有牌即有錢 趕走沒錢的!

執照僵化的結果,99.999%的人都沒牌,想不到吧!

以「代客操作」執照為例,全台灣投信、投顧符合資格的僅有50~70張牌,特別定法律來保障極少數有牌照的。

若監管甚嚴,服務品質佳,可以與銀行比肩,那特定此法還有道理,但事實是劣跡斑斑。

多數投資人參加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投顧、投信,會員或基金,「走著進去跪著出來、走著進去躺著出來」的佔絕大多數。

不同流合污就「滾」或「被判刑」

主管機關手握大權,在這自媒體充斥的時代,靠防堵重典投資資訊還是到處可見,一味緊抓許可執照窄門,只是讓不法資訊更走檯面下。

筆者認為應開放自然人憑自身長期操作績效,或學經歷申請相關的牌照,良幣才可以浮上檯面,而不是用惡法治國。現在投顧業裡面,凡是不願同流合污的分析師只能選擇『滾』或『被判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07條,原意是為了福國利民,而不是設高門檻障礙保護財團,將99.999%沒牌的投資人視為準危險犯。

 (本文為作者林孟漢編輯及其個人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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