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太太平時即授權其營業員甲,代為決定買賣時機。在吳太太前些日子出國期間,將印鑑與存摺交給營業員代為保管,惟回國後發現其股票遭盜賣一空,吳太太該如何維護其權益?
加入「反司法霸凌168救援」,第一手卷證資料將在社群公布。
法官幫離譜開門—離譜到家了!
看了上面的案文,相信很多讀者會認為,營業員甲代為決定買賣時機又盜賣股票,這不就構成違法代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金,真的就如此擅斷嗎? 從立法意旨來看,違法代操罪所要處罰的是違害證券秩序法益之行為,而非私人間的授權下單產生的糾紛,二者不可混淆,吳太太即已授權營業員甲,代為決定買賣時機,即阻卻營業員甲對吳太太個人財產法益上的侵害,有何違害證券秩序之情狀嗎? 但法院錯誤判決例如:台南地院106年金訴字6號,就是事後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等,單就授權書能下單就認定已成立客戶委任交付、委託投資資產,真的是【法官幫離譜開門—離譜到家了!】
恣意擅斷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台南地院106年金訴字6號在無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下,離譜法官僅憑【授權書】代人買賣股票即支配投資資產,就會演生離譜羅織入罪情況,但只要有念點書腦袋清楚,不亂抄判決的法官,應該都知道民法576條及證交法151條明文規定,買賣股票乃行紀制度,以現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足可認:你我自然人都不可能是證券買賣股票當事人,不會單就憑授權書下單就認定已符合委任交付、委託投資資產,那全台灣簽授權書請人幫忙下單的如此眾多,難不成都犯代客操作之罪,立法者又不是智障,歸咎於離譜法官恣意擅斷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投保中心:由吳太太負最終責任
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禁止證券商業務人員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及禁止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同條亦規定禁止營業人員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因此,營業員甲有上述行為涉及行政責任,惟吳太太授權營業員甲交易,若受有損失仍應由吳太太負最終委託之責任。另有關營業員盜賣股票部分,涉及刑法背信、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吳太太若因此受損失,得以營業員甲之侵權行為來主張求償,並得視具體情況,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證券商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吳太太可採行之救濟途徑如下:
(一)就行政責任方面,可向證期會及交易所進行檢舉。
(二)就營業員之刑事不法行為方面,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各級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告發或檢舉。
(三)民事方面:
- 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可至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若經起訴,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可節節省裁判費。若被告有脫產之嫌,則可另行請求法院裁定准予扣押予以保全。
- 當投資人遇到相關問題時,除可向投保中心申訴外,投資人亦可利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本中心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解,或透過仲裁、或在訴訟上進行和解以取得終局執行名義。
(本案例取材自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林孟漢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