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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華專文|請修理憲法 不要修理陸配 他們是台灣人

(文:李震華律師)針對近日內政部移民署對原大陸籍配偶發函要求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引發輿論高度關注與陸配新住民群體不安之際,陸委會竟然藉機想誤導國人「陸配須補件放棄的是『國籍』、不是『戶籍』」,企圖將我國法律所定的「註銷大陸戶籍」混淆視聽為「放棄中共國籍」。

對此,筆者受媒體專訪時,曾指出陸委會及內政部故意「錯誤引用法律」及「顛倒舉證責任」來為難已經是台灣人的陸配,法、理、情都站不住腳。茲借此園地再補充說明。

憲法:大陸地區人民 為我國人民

我國號稱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但自由民主憲政是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範的法治國家,自由民主及法治是憲政不可分的一體,憲法除了保障自由人權之外,基於法治國原則,對於「治權」的國家權力也必須以憲法及法律加以限制、及規制政府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等,更是民主國家法治的必要條件及內容!

基於此一基本憲法法治規制來看,我國憲法是《一個中國》憲法,及增修憲法條文「前言」、第4條及11條明訂中國大陸為我國領土,在統一中國大陸以前,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為我國人民,台澎金馬為「台灣地區人民」,並於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之間的身份轉換及權利義務關係。

戶籍不等於國籍 陸委會刻意混淆

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到底要如何判斷「兩岸人民是屬於那一邊政府的國民」的法律上判定標準,就是以「單一戶籍登記」為法定標準,而非「國籍之證明」。

但陸委會明知故犯,刻意以「兩岸主權各自獨立」的意識型態加以混淆。

兩岸的人民身份 由人民變成國民

筆者必須詳細指出,兩岸人民祇能選擇一邊的「單一戶籍」制,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9條之1、9條之2及第17條,明確建立以「設立戶籍與否」為區分兩岸人民究係中國台灣政府的「國民」或中國大陸政權的「國民」的判定標準,也就是兩岸的人民身份,由「人民」變成「國民」的轉換機制,是依照戶籍的設立或註銷,不是依照國籍的取得或放棄。

換句話說,就是以戶籍登記為「回復」我國國民身份即回復國籍的方法,從來沒有放棄國籍的規定及實際作業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 還不是我國的國民

必須強調的是,大陸地區人民雖然是我國「人民」、不是外國人,但還不是我國的「國民」,這個我國人民或國民的概念區別非常重要,這是領土主權只有一個,但兩岸實際統治分治的現實狀況下,非常重要但有智慧的法律設計制度。是我國憲政因兩岸分治的特別設計,這個設計使得對岸大陸人民不是外國人,不適用國籍法的法律規定。

憲法不承認中共國籍 如何放棄?

簡要言之,大陸人民入境台灣地區居住後,後續必須要在我國設立戶籍時才能由人民身份「回復」為我國國民身份的身份轉換機制,就是以設立戶籍方式來「回復」我國國籍的制度設計,用戶籍取代國籍!

這個「回復」國籍的明確規定,是明定在條例第9條之2及施行細則第4、第6條,但陸委會及內政部卻公然違法睜眼說瞎話,要求已經取得設立戶籍回復我國國籍已經是我國台灣地區人民的陸配,還要再放棄我國憲法及法律所不承認也不要求的中共國籍,執政黨政府濫權違法的層次已經是公然違背憲法層級,可謂明目張膽的違憲叛國,令人震驚!

優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再者,憲法既明文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上身分、地位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特別規定」,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如何條件下可回復我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取得國民的社經福利權利及義務,以及參政的選舉罷免並擔任公職權利的規定,當然優先適用而排除針對我台灣地區國民的一般法律如選罷法、國籍法等規定。

國籍法針對外國人 而非大陸人民

筆者必須強調,這是法律學的基本常識,「特別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優先取代普通法國籍法」的適用,執政黨政府不能睜眼說瞎話。

更何況,我國國籍法只針對外國人為規定,當初立法也沒有想到兩岸主權「一中但分治」的特別情況,因此我國籍法根本來不及、至今也沒有對大陸地區人民做規範,當然必須按照憲法特別授權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規定陸配的「大陸人民變國民」後如何條件才能選舉及擔任公職的規定。

政府如果不服氣 那就修憲或制憲

若政府欲根本改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唯一合法途徑應為修憲或經由制憲公投等憲政程序,不應以行政手段逕行變更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制度。

筆者強烈呼籲政府,如果多數民意跟筆者一樣,真的認為我國現行「一個中國憲政法制」對兩岸人民界定早已經不合時宜,請務實面對,依法修憲。修憲若有困難,請回復人民依照公投法公投自決的權力,不要閹割公投法,更不要將現制憲政制度缺陷轉嫁給無力抵抗的陸配群體。不僅破壞法治,也損害人權及族群社會正義。

請修理憲法 不要修理陸配!

筆者衷心期盼社會各界理性看待兩岸人民身份問題,不應以國族情緒懲罰弱勢群體,並重申立場:「請修理憲法(修憲),不要修理陸配!他們入籍台灣,早就已是台灣人了。」

(本文作者李震華律師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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