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震華律師)藝人黃子佼因購買並持有2259部未成年性影像,於2024年12月被台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此案二審於26日在台灣高等法院開庭,黃子佼僅承認部分犯行,辯稱下載影片時「不知為未成年影像」。此說法明顯缺乏可信度,不僅無法說服法庭,更激起社會各界強烈憤怒。
據媒體報導,創意私房受害者中有一名14歲的小孩,因被會員點菜,遭到性侵害228次,還有另一名年約12、13歲的孩子,被拍了255部影片。
筆者痛斥,此案一審判決過輕,形同縱容犯罪,未能有效保護受害兒少,暴露台灣司法在兒童及少年保護上的重大缺失,並呼籲立即修法加重刑度,以符合國際標準。
黃子佼判8個月 比法律規定輕
創意私房案涉及大量非法偷拍影像,受害者包括眾多未成年少女。黃子佼作為該網站高級會員,長期支付對價購買並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行為極為惡劣且持續多年。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一審判決僅給予8個月有期徒刑,遠低於法定最低刑度之「一年」,此結果不僅違反量刑原則,也令人震驚且難以接受。
判決書公開後,受害者的悲慘遭遇引發民眾強烈共鳴,普遍認為黃子佼及相關加害者的罪行不可饒恕,還有直接涉及性侵問題。8個月刑期形同對受害者的傷害視若無睹,這樣的司法如何保障兒少安全?
美國法典:10年至終身監禁
台灣現行法律對兒少性剝削的規範存在嚴重不足,刑度偏低,與國際標準相比差距甚遠。
例如,美國《美國法典》第18編第2252條(18U.S.C.§2252)明定,任何人故意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猥褻內容的影像,可處最高10年有期徒刑;若為累犯或影像內容極端猥褻者,最高可判處20年。
此外,依同法典第1591條(18U.S.C.§1591),凡以任何形式使未滿18歲者從事商業性活動,即構成兒童性販運罪,最低刑期為15年,最重可至終身監禁。
德國刑法:5年至15年徒刑
不僅美國如此,按德國《刑法典》第184b條(§184bStGB)亦對兒童色情影像持有行為採取嚴格規範。依該條文,單純持有兒童色情內容者可處最高5年徒刑或罰金;若涉及散佈、製作、販售或屬於營利或組織性質之犯罪,則處1年至10年有期徒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者,若涉及大量內容或多名受害者,實務中亦可結合其他條文裁判至15年徒刑,顯示其高度重視兒少免於性剝削的權益。
反觀台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雖明訂一年以上徒刑之起點,法定刑期合理,卻遭司法實務突破最低門檻,僅以8個月判刑。筆者認為台灣法律在兒少保護上形同虛設,與先進國家相比猶如兒戲,亟需改革。
遑論溯源打擊整個剝削體系
創意私房高級會員的行為不僅涉及持有,且是有對價的長期購買,甚至直接下令點菜指示取得性侵兒童影像,性屬教唆之共同正犯,及取得真實姓名等可惡行徑,明顯構成對性剝削市場的共同犯罪的實質力量,卻僅獲輕判,顯示法院對性犯罪網絡結構與持有行為之社會危害理解不足。
筆者強調,此案不是單一行為,而是性產業鏈中的一環。若對末端持有者都無法嚴懲,遑論溯源打擊整個剝削體系。這在美國是超級重罪,在台灣卻沒有引起太大的朝野共識,實在可惜。
法官自由裁量空間過大 往往輕縱
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缺乏對數量、內容嚴重性、受害者年齡等因素的明確量刑規範,法官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導致輕縱常態化。希望趕快修法,建立分級處罰制度,針對大量持有、有組織形式、大量購買或受害者為10歲以下等加重情節,應設最低門檻5年以上刑期、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才符合現狀。
呼籲立法院與司法院正視漏洞
「創意私房案」不只是個案,而是揭露了台灣兒少保護制度的真空。筆者呼籲立法院與司法院正視漏洞,儘速改革法律與量刑制度,強化對兒少的實質保護,遏止性剝削市場持續擴張。
若司法無力正名社會的良知,則每一個被原諒的犯罪,都可能製造下一個受害的孩子。
(本文作者李震華律師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