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軍頭「卡神」楊蕙如,因被控以網軍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執行公務無能,被依妨害公務的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起訴,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得以易科罰金確定。楊蕙如不服判決,認為侮辱公務員及其職務罪違憲,聲請大法官憲法審判。憲法法庭於24日以憲判5號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而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已讓楊蕙如的有罪判決起死回生,被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審。這一判決在法界和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尤其是合憲的侮辱公務員罪行與言論自由的分際,變得更難拿捏。
5號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
而侮辱公務員罪不違憲
筆者認為此一判決對「自由民主的深化」具有深遠影響,言論自由人權的保障更上一層樓。刑法的侮辱罪,可分為對平民和對公務員兩種,平民之間的侮辱罪,恰於上個月經大法官以憲判3號判決合憲;後者,對公務員的侮辱,性質上屬於「妨害公務」的罪質,進一步可細分為侮辱公務員本身和侮辱其所執行之職務2種罪名。在卡神此案中,憲法法庭雖僅形式上宣告妨害公務的侮辱職務罪違憲,而侮辱公務員罪不違憲,但如果我們依照大法官的判決理由來分析,憲判5號判決實質上,也等同於宣告現行刑法的侮辱公務員罪違憲。因此筆者才會說,我國言論自由人權的保障已更進一步深化!
但卻在侮辱公務員罪新附加條件…
這不就在說此罪本來違憲嗎!
根據大法官的判決理由,現行侮辱公務員罪的合憲前提是有附加條件的,就是要增加「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客觀情形」的主、客觀2個要件。大法官這種在現行侮辱公務員罪的要件上新附加了2個條件,實質上,等於修改增加了現行法的法律要件,這樣不就等於告訴我們現行侮辱公務員罪是違憲的,必須修改增加2個要件才合憲!因此,筆者認為大法官為德不足,應該同時正面將侮辱公務員罪宣告違憲,直接擴大我國言論自由的保障幅度,免得言論是否該構成侮辱公務員之分際,存在曖昧不清的疑慮!
1. 單純幹譙都不算罪 除非動手…
但那又成了妨害公務執行罪
讓筆者進一步分析,大法官為德不足的原因。大法官所增加「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客觀情形」的後面這個條件,意味著單純以言詞來幹譙、臭罵或詛咒公務員,基於侮辱言論再怎樣也只是言論,客觀上不可能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的程度,因此,除非有超越言詞的接近或相當於肢體暴力的行為,否則言詞侮辱都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首先是,因為僅僅單純屬於口頭言詞的侮辱,客觀上不可能影響公務之執行,固然不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必須以刑法309條第2項的腕力/暴力的強暴方式來侮辱公務員,才可能達到妨害公務的客觀程度,也才有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的可能,但事實上在法律體系上,這種以暴力行為方式來侮辱也不會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因為用309條第2項這種強暴行為方式來侮辱公務員,就會落入刑法第135條典型的妨害公務執行罪之中,仍不會構成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也就是說,大法官憲判5號讓侮辱公務員罪增加2個條件的合憲理由,在法律體系的解讀下,其實是自相矛盾的!
2. 增加條件是越權代立院修法
應直接宣告違憲、由立法機關修法
其次,大法官為德不足的另一個理由,是越權代立法院修改現行侮辱公務員罪,即以增加2個條件方式來合憲解釋侮辱公務員罪,其實是違背大法官釋憲的絕多數前例,就是以宣告違憲的同時,命立法有關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修改違憲的現行法,以符合大法官所揭示的2個新增條件,也就是依照前例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規定違憲,讓法律的修改回歸立法機關來執行,而不是由司法的憲法法庭來越權代刨,這樣才不至於被批判有侵越立法權的疑慮!
呼籲:應宣告侮辱公務員罪違憲
才能保障言論自由、又不侵害公務員
因此,筆者認為,憲法法庭除了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也應該進一步宣告侮辱公務員罪違憲,讓含有威嚇暴力的侮辱行為,回歸135條的典型妨害公務罪來規範即可,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言論自由,也不至於侵害公務員的尊嚴。
這次大法官判決,揭示了大法官在審判時,也會發生一般法官在審判時經常會有的失當不足的狀況。大法官為了維持侮辱公務員罪的合憲所增加的2個法律要件理由,暴露了大法官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的體系性思考不足,將來也會令下級法官難以拿捏侮辱言行的分際。其次,此一直接增加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方式,也違背了以往以宣告違憲並命一定期限修正法律的前例做法,滋生侵越立法權的疑慮!
大法官也如一般法官也會經常犯錯
要在法律條文與憲法精神間找到細膩平衡
此次憲法法庭判決影響甚遠,更引發了對現行侮辱公務員法律的廣泛討論。大法官在此次憲判之後,應能充分體會大法官也如一般法官也會經常犯錯的事實,更謹慎地執行憲法解釋權責,避免自相矛盾又侵越立法權的判決,真正實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另外,在大法官增加侮辱公務員罪的法律條件上,法學及司法實務界應進一步探究及檢討,以確保在保護公務員尊嚴的同時,不侵害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司法改革除了大方向上針對核心問題提綱挈領的改革,也需要在法律條文與憲法精神之間找到細膩的平衡,以確保人民的自由與社會的公正,能穩當紮實的落實實現於生活中,這才是司法為民的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