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震華律師)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一名張姓警員,於2024年1月開警車執行巡邏勤務時,繞道前往內湖區三軍總醫院,為擔任護理師的女友送上蛋糕慶生。被民眾檢舉後,檢方調查確認張員駕駛公務車超越其巡邏勤區範圍,論處公務員違背職務、損害公家利益(汽油消耗)的背信罪,且因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案,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考量他認罪、知所悔悟,因此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並要求繳交公益金1萬元;張員另繳回多消耗的油資21元。
輕微行政過失 無須《刑法》治罪
據了解,張姓警員服務於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2020年曾獲頒台北市警局最高榮譽「金吾獎模範警察」,且考績年年績優。事發後,所屬單位已予以行政懲處記過1次,並調整警備職務!
筆者認為,檢察官執法重重舉起卻又輕輕放下,嚴重傷害法律尊嚴,也違背事理常情。因為此案顯屬輕微行政過失,根本不需動用《刑法》治罪,給予行政處分,即已足夠。
宛如在展示檢察官的恩威並濟
背信罪,依法是受託執行任務之受託人,違背其受託之任務內容,致生損害委託人之利益,才成立背信。
但警察開警車巡邏,順便繞道去辦私事,仍然是在執行巡邏的狀態,最重要的,是該警員並沒有具體違背任務的不法行為,論以「加重背信罪」,顯然與法規範條件及目的均不合!
何況,檢察官又輕輕放下,給予緩起訴1年,等於在法外施恩,宛如在展現檢察官恩威並濟的官威?!
採取嚴厲刑事處分 卻又輕輕放下
依照我國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此類公務員違規使用公務車的輕微事件,均採取嚴厲刑事處分,甚至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但因所損害之利益只能勉強說是油錢,又往往輕輕放下。如此重罪威嚇之下又不了了之,不僅無助於司法公正,反而損害執法人員的士氣。
苛責公務員 無助於司法的形象
相對於此,現行司法對於詐騙集團等民生犯罪,往往輕縱又輕判。
譬如前有女車手被警連續逮補17次,卻都被檢察官一再無保或低保釋放;又譬如詐欺車手成立1年以上的組織型加重詐欺罪,卻多輕判1年左右,等於變相鼓勵詐欺犯罪。
但司法卻在公務員輕微違規案件中,祭出相對嚴厲的貪瀆處分,這種濫權不當苛責公務員,司法的社會觀感也不會好。司法若不調整適用刑事法律的嚴正標準以合符立法目的,將無法重建民眾對始終低迷不振的司法信賴度。
(本文作者李震華律師 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