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專文|賴清德的2個中國論 打開了潘朵拉盒子

(文/李震華律師)內政部日前以未依規定辦理放棄中共國國籍為由,將具陸配身分但已卸任的南投前縣議員史雪燕回溯解除公職,並進一步清查發現全台有5名現任里長具有中國大陸國籍,要求主管機關依《國籍法》辦理解除里長職務,再度引爆對於「中國國籍」與「我國國籍」認定的憲法位階高度的法律爭議,也牽動了兩岸政治定位及統獨論述之敏感神經。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國籍法採「單向」不對等的「雙重國籍」規範,即我國人民歸化外國取得外國國籍時,無需放棄我國本國籍;但外國人歸化成我國國民時,卻必須放棄他的原有國籍。這種不對稱的立法設計,易引發國內外雙重實務上的質疑,譬如很喜歡台灣而歸化我國的外國人,有些國家不准他的人民放棄自己原本國籍,有些國家則很難辦出國籍放棄程序,造成想歸化我國的外國人一直無法取得我國籍及身分證。故我民間才會不斷呼籲修國籍法改為雙向承認雙重國籍,以確保國籍法平等互惠的一致性。

另外,依據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中國大陸屬於我國領土的「淪陷區」,淪陷區的大陸人民受中共政權統治,不在我國治權範圍,故在我國憲法上稱為「大陸地區“人民”」,也就是在我國法律上,「大陸地區人民」雖是「我國人民」,但還不是我國「國民」,可以稱作是我國「潛在的國民」。但中華民國憲法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地位,就當然不承認「中共國國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放棄法律是不合法存在的中共國籍。因此,大陸人士若經合法程序來臺定居滿6年,並完成與其原大陸戶籍之註銷及兩岸兩會認證(海基會與海協會)後,即可取得我國身分證及我中華民國國籍,不須要放棄法律上不存在的中共國籍。換言之,所謂「中共國國籍」在我國法律概念中並不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無從談及「放棄國籍」的程序;此與一般外國人歸化時必須拋棄他原國籍的情況,截然不同。

再者,我國《國籍法》適用對象,是針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之歸化及取得我國國籍的程序,順便兼及規定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有雙重國籍時,若要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已經取得的外國國籍,但國籍法並未對「大陸地區人民」為規範,因為如上述我國憲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淪陷區人民,是潛在的我國國民、並非外國人,因此國籍法自然不須要針對大陸人民為歸化等規定。那麼「大陸人民」要如何變成「我國國民」呢?依照我國憲法授權規定,必須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即陸配在入境居留住滿6年後,得以在放棄(註銷)中國大陸原居住地的戶籍登記後,取得我國身份證,而且,在陸配取得我國身份證的同時,不待放棄,就使陸配的中共國國籍當然不再存在!因此,如果內政部與陸委會援引《國籍法》要求史雪燕必須放棄「中共國國籍」,即顯示內政部及陸委會把我憲法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誤認為外國人,且未認清國籍法並未以大陸人民為規定對象,原因在於錯解中華民國憲法的兩岸定位與兩岸條例的適用範疇,已然有違反憲法及違法之實。

然而,我國國民如該5個里長,若「反向」去新申請中國大陸戶籍、或進而取得中共國身分證時,情況則與陸配正相反,大異其趣。此舉等同承認並加入我方憲法所不予承認之中共政權體制,衍生背叛我國憲法之忠誠,而有危及國家安全的疑慮,但這仍然不是國籍法要處理的問題,而應直接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撤銷其公職資格並喪失其將來參選資格,以展現我國法律主權與對國家安全的保護機制。

此次內政部與陸委會針對情形正相反的前陸配史議員及5位里長,均一致採行以國籍法為解除職務的處置依據,雖是顯然錯解我國憲法、兩岸條例及國籍法的不當作為,急待改正,但也凸顯了我國法律在兩岸特殊關係下所面臨的制度性矛盾,也再度引起想支持外國友人歸化而連署對我國籍法「單向」雙重國籍規定的檢討聲浪,更隱隱然引動統獨論辯之爭辯。未來如何兼顧憲法體制、兩岸政治實況及國民個人權益,可能還需透過「修改憲法」與更細緻的法律及行政規定,才能使相關爭議獲得更為明確與周延的解決。

但筆者必須嚴正指出,不過,若真要放棄中共國國籍,在程序上的具體做法以及證明方式,在中共國同樣不承認我國國籍及不可能配合放棄他們國籍下,恐怕陸委會也不曉得該如何實施與驗證陸配放棄中共國籍的程序吧?套句佛家的話,回頭方是彼岸吧!正軌還是得回到修改憲法的民主政治途徑上,才是正辦!至於聽說賴總統政府想透過提名大法官多數決的方式,以釋憲審判方式來達成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合法存在的外國,達成2岸是2個主權互不隸屬的國家即2個中國的目標。筆者認為這是不懂憲法的癡人夢話,因為司法權釋憲不可能去碰觸主權範圍性屬最高度的政治性爭議,這是自由民主國家的憲政通則,司法外於高度政治爭議,高度爭議政治問題應由三權中的政治部門即立法及行政2權,自行依照民主程序如修憲、制憲程序解決,或訴諸全民公投來決定國家主權定位,筆者相信大法官不會去碰觸國家主權地位及其統治範圍的最高度政治課題,這是無庸置疑的!否則,就是革命,而革命就無法避免流血了!

(本文作者李震華律師 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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