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專文|詐騙橫行 其實是法官輕判造成的

(文/李震華律師)一名外型甜美的32歲古姓女子,連續涉嫌多起詐騙車手案,其中包括宜蘭羅東地區的詐騙車手案,近日遭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罪名為觸犯3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惟仍可上訴。然而,該女子此前曾涉足全台多地進行詐騙,包括台北、新北、桃園、苗栗、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及宜蘭,總計高達18起案件,其中前17案均檢察官訊後無保或低保釋金當庭釋放,引發社會譁然。

 ● 李震華專稿|駁法務部立專法打詐 根本是作秀

司法對於詐欺集團的詐騙案件的量刑過於輕忽,已經是老問題,民間曾多次聲明指出司法輕縱輕判,導致犯罪成本太低,無法遏止犯罪,但至今司法仍不設法自省解決,導致詐騙行為屢禁不止。筆者強調,法官在量刑時未能考慮社會現況和組織犯罪加重的立法初衷,而是一味沿用舊例,這種脫離民意及法意的裁決,正是詐騙猖獗的根本原因之一。

針對輕放詐欺慣犯案中,檢察官對古女的多次釋放尤為值得檢討。試想,一名擔任詐團的車手,每次當庭釋放後,又繼續再犯,短時間內連續被警察逮捕十七次,檢察官竟然都不聲請羈押,讓她可以不斷重操舊業,導致明的有18個家庭受害,但犯罪黑數暗的應有數倍的家庭受害,檢察官縱放犯罪的法律責任何在?為何沒有監督長官及機關來究責?

針對法官輕判,筆者認為法律的刑度都已經算高了,問題就在法官輕判,這個最輕1年以上的加重詐欺罪,法官一定是以未遂犯來減刑,才會判低於1年的刑度,但法官嚴重忽略古女已經是詐團組織犯罪的共犯,應該按照組織犯罪的加重立法意旨先加重其刑,再考慮有無和解賠償被害人,並在調查她有無得手的實例,才決定是否減輕,這樣就可以判她2年以上徒刑。可惜,實務上法官昧於組織犯罪的立法意旨及不願意逼與被害人和解,導致詐騙猖獗及被害人痛苦、社會累積不滿!

針對當前詐騙問題日益猖獗的現象,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適用法律不能刻板不化,法律中包含理與情,執法不僅需有明確的執法依據,還需能回應民眾的情感訴求。儘管政府已多次提高詐騙相關罪行的刑度,也立了防止詐騙專法,但檢察官、法官若未與時俱進,體察社會事理,檢警再努力也是徒勞。更何況,如今的詐騙不僅針對貪財心理,更利用人性弱點與AI科技,受害者已不限於傳統刻板印象中的貪財者。法官若無法理解這些新型態詐騙手法的事理,將讓犯罪分子有恃無恐。

最後,筆者呼籲,檢察機關與法院的監督長官,應對此案進行全面檢討,尤其是檢察官對於該女子的多次縱放行為,應送交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評議。若司法系統無法展現應有的威信和專業,社會對檢察官與法官的信任將難以為繼,更恐被民眾怒稱:「司法已死!」

(本文作者李震華律師 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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