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法人專欄|嗆警便當法官 視「股票交割」為犯罪

(翻攝自臉書)

台南地院便當法官施志遠,領愛心便當、嗆警耍威,系列報導2,承接上週同天同時同分開三庭,施志遠法官真乃時間管理大師,本週續看同一案號106年金訴字6號,來談談168讀者,人人都懂的買賣股票後的交割行為,明明「交割」是件投資人日常行為,但在專業認知不足的法官,交割行為也能變成犯罪支配行為,羅織入罪真恐怖!!

 ● 思法人專欄|嗆警便當法官施志遠 同天同時同分開三庭

法官戴上「魔戒」大量CTRL+C+V

當法官戴上魔戒良心消失,判決書大量CTRL+C+V用剪貼快手的方式,這樣的惡習就如俗諺所說: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鬼。因為每個案情的事實皆不同,施志遠這次被抓到判決論罪科刑,大量抄襲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金訴字第 2 號(下簡稱:李青美案),為什麼筆者會抓出抄襲判決?道理很簡單:因為施志遠抄到錯誤的判例文號,而李青美案上訴到高院,該錯誤的判例文號被修正為正確的,更瞎的是,李青美案有15個帳號所以該案法官用「各該帳戶」,但施志遠你的判決案僅有一個帳號,用「各該帳戶」,但他不管就是CTRL+C+V,照貼李青美案的判決事實,判決文偷工減料,莫視被告權益,以剪貼判決遂行偷懶濫權。

文章相似度比對 抄襲高達80%

「誠功文章相似度比對系統(教育版)」它可以快速檢驗出一份文件中有多少比例的字元與另一份文件來源中的內容重複,並以紅字明確標示重複的地方,統計出相似度百分比。 本軟體旨在偵測研究者所產出的功(作業或論文)當中,哪些部份是誠實地進行研究、習得知識付出心血寫成的「誠實的功」,哪些是抄襲而來沒有任何學習效果的「虛功」,故命名為「誠功文章相似度比對系統(Honest Work)」。施志遠數千字的論罪科刑,超過80%與李青美案前言後言用字引用錯誤判例文號,錯誤見解,完全照抄相同而同理心而言:每一個人之親戚、朋友,甚或自己本身,皆有成為被告

之可能,當會希望經過正當之法律程序,符合嚴謹證據法則之標準,進行公平之審判,始願甘服。

將「股票交割」視為犯罪行為

施志遠法官是這樣抄的:透過各該帳戶買賣股票之方式而支配各該證券帳戶內之股票及交割帳戶內之存款等投資資產甚明,依前揭說明,無礙於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之成立。各位168的讀者多數應有投資股票經驗,我們先想一個邏輯,若這句話是成立的,那反論也會成立,意思就是:股票及交割款是由老子支配的,老子今天不爽可以不交割?那不交割沒有罰則嗎?股民有誰不知違約交割另有罰責的(證交法155條),但施志遠法官不知,竟抄了如此離譜的見解。

高院張瑛宗官官相護稱:

判決前言後語,均無從得出此結論…僅為法官寫作之故

審判,乃良心工作;何時審判為作文比賽了!施志遠剪貼抄襲台北地院106年金訴字2號,聲請再審地院及高院刻意扭曲為查無抄襲台北地院106年金訴字6號,台南高分院張瑛宗法官,這打掩護的戰術也太明顯了,掩護(1)先把施志遠抄襲的李青美案,案號寫錯,讓看到高院裁定文的人想依文號尋找無從比對;掩護(2)稱這是法官寫作之故,CTRL+C+V剪貼也是一種「寫作風格」嗎?

舉香跟拜 剪貼滋生「草率審判」

剪貼判決,將另外他案與本案不相干的事實,帶入判決文中,即屬刑事訴訟法379條14款判決理由矛盾違誤,法官之所以想去抄剪別人的判決,第一就是偷懶,第二就是對該法不熟悉,不知如何寫,那不如找別人寫好的,但偏偏你這樣想,而被你抄的判決也是從別案剪貼而來,判決見解積非成是,法官造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草率審判用自己造的法律見解,把「股票交割行為」也能拿來羅織入罪,陷千萬股民於法律風險之中。

大法庭制度取代了判例與決議

為此筆者特別去查大法庭統一判決,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依現行證券交易市場之款券交割機制,買賣股票者,不論其原因、動機為何,均應依法繳交前述稅、費,不能拒繳或免除此部分支出,且係由證券經紀商結算後,直接將扣除應繳稅、費之餘額匯給股票出賣人,股票股資人並未實際支配過前述稅、費。由此大法庭統一見解打臉施志遠的『股票交割犯罪行為支配說』,為謬論;簡言:大法庭以買賣股票者顯支配欠缺期待可能性,不論原因、動機一部分稅費未實際支配,全部股票及交割存款即無支配可能性。

剪貼摸魚摸到大白鯊 媒體公審

聲請再審官官相護,增加法所沒有明文的限制,例如:新規性、明確性…下期思法人專欄攻略再審的那些爛招,104年即立法明令禁止,但還是有法官偷偷改了一些新詞,自己創法,阻擋合法再審,公然違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還誇誇自以為是高高在上法官,掃瞄加入『反司法霸凌168救援』社群,這些摸魚法官,我們就媒體公審,讓法官知道人民覺醒,再摸魚會摸到大白鯊。

(本文為作者林孟漢之個人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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