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著作權爭議案 十合公司澄清新聞稿

主旨:為覆民國113年06月06日中央社、中時新聞網、聯合新聞網、太報、yahoo新聞報導本公司與北捷公司間著作權爭議案,報導內容多屬不實,為求平衡所為澄清聲明,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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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灣真的是法治國家嗎?

在十合公司與北捷公司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官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甚至不惜虛構告訴事實、忽略關鍵證據,就是為了幫北捷公司脫身。

而在民事案件中,即使北捷公司和資策會從頭到尾都在說謊。但因民事法院對於十合公司聲請調查之證據、不斷強調北捷公司之違法行為,均置之不理,法院甚至未依法審判,更有多處判決矛盾,就是為了幫北捷公司護航。

雖然十合公司面對如此不公之訴訟過程、裁判,猶如狗吠火車徒勞無功。但是到目前為止,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終於分別廢棄原不起訴處分及二審判決。而十合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已經對於司法的信賴消耗殆盡,只是希望後續的司法程序,能夠謹遵法律,並且公平的審判,這已經是作為人民對於司法程序,最基本且卑微的請求。

貳、刑事案件中,臺北地檢署令人匪夷所思的行為:

一、臺北地檢署無中生有、張冠李戴,不惜虛構告訴事實錯誤引導大眾認為是十合公司告錯人。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雖不以指明罪名或犯人爲必要,但絕對不允許偵查機關自己虛構告訴事實。

舉例來說,張三向偵查機關申告李四於某日毆打他,並提出李四這個人就是毆打張三的證據,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內容卻是說,王五並沒有毆打張三,稱張三告錯人。

而本件不起訴處分、新聞報導均稱:「告訴事實為,趙紹廉指示不知情的員工,擅自重製『權限管理系統』程式於現行131個車站及貓纜中央端及車站端共5站。」。

然而,十合公司「從未」對北捷公司董事長趙紹廉提告,亦從未稱「趙紹廉指示員工重製權限管理系統」。但臺北地檢署卻無中生有、張冠李戴,不惜虛構告訴事實,再稱十合公司告北捷公司董事長是告錯人,明顯是意圖營造十合公司告錯人的假象,讓大眾以為是十合公司告錯人。

二、臺北地檢署自己偵查大公開?

所謂偵查不公開,目的是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相關人員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白話來說,就是除了參與偵查程序中檢察官、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辯護人等人員,可以知悉偵查活動外,是禁止使不特定人知悉偵查活動的。

但是,113年06月06日新聞報導,竟然可以提前得知隔日(113年06月07日)才做出的不起訴處分。且報導內容與不起訴處分完全一致,而十合公司遲至113年6月12日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殊難想象在一個法治國家,當事人得知判決結果竟然是透過新聞報導!顯然是臺北地檢署自己洩漏還沒有確定的不起訴處分內容。

提前得知的媒體報導內容與不起訴處分均稱:「十合公司發現,趙紹廉指示不知情的員工,擅自重製『權限管理系統』程式於現行131個車站及貓纜中央端及車站端共5站;趙紹廉於112年1月17日才被北捷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對十合公司提告內容並不知情。」。

三、臺北地檢署故意忽略授權書關鍵證據,刻意護航北捷公司?

所謂著作權法「違法重製」是指除得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複製作著作權人著作,就是所謂的違法重製,行爲人會有刑事和民事責任的。

舉例來說,我今天去一家書局買69本書,結果後續因為有131個人要使用該書籍,所以我就自己將69本書拿去影印店複印成131本書,這時候就是違法重製。

雖然十合公司已經交付北捷公司權限管理系統授權書,載明權限管理系統只能安裝69套,但是北捷公司卻沒有經過十合公司同意,複製並安裝了131套。簡單來說,就是北捷公司自己將原本買的69本書,拿去複印成131本,並作為自己營業使用。

而臺北地檢署竟然故意忽略授權書關鍵證據,仍稱北捷公司安裝131套權限管理系統,是經過十合公司的概括授權,所以沒有故意過失,顯然沒有基於證據作判斷,更違悖一般人認知。

最後,最高法院112台上1746號也說明,北捷明顯是故意過失違法重製十合公司軟體,地檢署對於同一事實判斷可以有所不同嗎?難道不是刻意為北捷公司護航嗎?而現在案件已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地檢署續查,更顯示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有諸多錯誤。

參、民事案件法官離譜行徑:

一、法官未依法審判?

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為法官憲法上的義務,由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而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舉例來說,李四未經過王五的同意,在他的10台電腦分別裝了王五的A軟體,被王五查到並提起民事訴訟。則李四必須於訴訟程序中舉證提出,王五有授權A軟體可以裝在李四10台電腦的授權書。否則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院應依法判決李四敗訴。而因為沒有存在授權的事實,所以王五不需自己提出授權書證明。

但是,在本件民事案件中,雖然已經有保全證據證明北捷公司重製完整權限管理系統、部分電腦程式。但是,北捷公司卻從頭到尾謊稱「沒有收到授權書」,資策會更稱授權書為「不存在」的文件。然後再謊稱十合公司是「概括授權」,縱使後續北捷公司有新增車站,亦可安裝權限管理系統。

而十合公司既然已經保全北捷公司重製電腦程式證據,依著作權法規定,北捷公司應該舉證有授權及範圍,否則法院依法必須判決北捷公司敗訴。但是民事法院卻未依照著作權法規定「授權範圍不明,推定為未授權」之規定判決,反而說北捷公司得到「概括的授權」,顯然是偏袒北捷公司。

二、法官對於當事人起訴的事實,完全置之不理?

法院對於人民合於法律程序的多數請求事項,除請求本身矛盾外,本應全部加以審酌、判決,否則為裁判脫漏,屬於判決違背法令。

例如張三在與李四的一場車禍中車毀人傷,導致半年無法工作,張三憤而向李四提告車毀人傷所受之損害賠償,及因車禍半年無法工作之所失利益。但是法院在判決中,只有針對車毀人傷的損害賠償去做判斷,對於張三無法工作之損失完全沒有判斷,也完全沒有在判決中提及理由,則這個判決屬於裁判脫漏,且判決違背法令。

而本件民事訴訟中,十合公司已經提告北捷公司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但是判決卻對十合公司上述請求隻字未提,甚至還說十合公司可以授權當時「根本不存在」的貓空纜車,也可以複製安裝十合公司權限管理系統。

綜合上述可知,民事法院顯然已經幫北捷公司寫好一套劇本,刻意忽略十合公司不斷聲請之證據,更不惜違法裁判,就是為了幫北捷公司脫免責任。

 (本文作者為《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邱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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