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專文|國外吸毒 返台後毒癮來了怎麼辦?

藝人孫鵬和狄鶯的兒子孫安佐近日被爆出在泰國吸食大麻後,發生脫序行為,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對此,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已向立法委員提議了一項修法提案,旨在填補現行法律對國人在國外吸毒成癮後入境會危害我國社會治安的漏洞。該提案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進行增訂,以確保國人返國後能受到有效的看顧和治療,從而保障社會安全。

國內吸毒 法院裁定送勒戒觀察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10條之吸食1、2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有無成癮,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10條的內容,我們來看一下:
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外吸毒 回國後由檢警送檢驗

修正案新增第20條第5項:有相當事證得認定國人於國外有本法第10條所定行為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報准檢察官後(也可較嚴格的經法院許可),得於行為人入境後5日內要求協同檢驗是否有施用第1級、2級毒品,檢驗結果若為陽性(可設定濃度比率),適用本條第1項以下所定程序,但無第2項前段另作不起訴裁處之適用(因為國外吸食本來就不追究處罰)。

在國外吸毒 須防止禍延國內

國人在國外吸毒,無論吸食哪一種毒品,依刑法第5條規定,不受我國刑事追訴處罰(感覺好像“無罪”?其實不是,只是不能追究)。因此,有國人在「吸食大麻等2級以上毒品不處罰」的國家吸毒,回國後依法不得追訴。

但那些2級以上毒品成癮機率甚高,若回國後無法可治,顯然將因毒癮發作、或為求解癮而圖謀不法購買,致影響我國社會治安。最近引起眾人關注的孫安佐疑似在泰國吸食毒品擾亂治安,就是一個例證。

已向立委提議修法 盼獲重視

為此,我輩司法改革者認為,應依照我毒品防制條例第10、20條立法體例,對國人在國外吸1、2級毒品返國時,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行檢驗、觀察、勒戒,以維護我國社會安全。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希望透過這一簡要的法律修正提議,引起立法委員的重視,並促使立委採取行動進行法律修正,以確保國人返國後能受到有效的照護和治療,希望透過這些法律修正,能夠更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作者李震華,執業律師,現任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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