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專文|幫派8人砸車討債 檢察官辦案怕什麼?

(文:李震華)士林地方檢察署近日處理一宗幫派涉嫌聚眾暴力脅迫的案件,此案的偵查結果顯示與社會期望有著巨大的落差,亦與近期修訂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的立法意旨不符,引起民眾的強烈反彈。《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對此強烈譴責:「法官不善用、也不判被告組織犯罪,導致檢察官因為擔心影響個人考績,便不敢用組織犯罪提起公訴,尤其是詐欺集團犯罪案件,讓組織犯罪條例名存實亡。」

自稱幫派堂主 持械砸車恐嚇勒索

一宗幫派涉嫌聚眾暴力脅迫的案件,約在2022年間,一名王姓男帶領8人持球棒、甩棍及鎮暴槍等武器,包圍毀損林姓男子的車輛,並威脅林姓被害人,聲稱自己是「四海幫堂主」、要求支付1500萬元才能善了,造成被害人極度恐慌。

該案事實已相當清楚,但不明白檢察官為何仍持舊思維處理現今的治安問題。

這就是組織犯罪 法律很清楚

士林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雖然同樣認為此案起因於被害人與他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不是王姓犯嫌的債,但認定現有證據難以證明該債為組織犯罪所得的不法利益,及因不法利益衍生出該討債暴力行為,故難以適用組織犯罪條例云云。

看到檢察官的這種說法,在經驗邏輯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腳。

根據《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二項規定,任何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是犯罪組織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並要求他人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的行為,就可以適用組織犯罪條例,不管王的人馬是否真的是四海幫眾。

檢方辦案經驗邏輯 不符人民法感

檢察官最離譜的是,經驗邏輯距離人民法感非常遙遠, 試問,如果不是幫派份子,何以能一下子找7-8個人、攜帶包含甩棍、鎮暴槍等一般民眾不會有的武器到場「幫別人」討債?何況,法律根本不要求所討的債必須是犯罪組織的不法所得!

難怪台灣會成為全球詐欺的天堂

為何檢察官不依組織犯罪條例辦案,而是以個人創新的見解來迴避,這與立法意旨及民眾的期待相距甚遠。

檢察機關在追訴詐欺集團犯罪上,尤其不願意運用組織犯罪法條,即使3人以上的加重詐欺罪與參與組織犯罪存在競合吸收關係,但在詐欺的起訴及量刑上,也不應避開組織犯罪罪名及不依組織行為的相互利用加乘效果來加重求刑。這種種偵審怪異現象,反映出法官的量刑制度及檢察官的考評制度存在大問題,輕縱、輕判詐欺集團更間接造成詐騙猖獗、幫派橫行,難怪台灣會成為全球詐欺組織犯罪的天堂。

(作者李震華 為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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