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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完重刑的世界陳 仍在股市趴趴走!

1.天剛財報不實案判陳和宗8年6月,為何能假釋付保護管束?
2.投保中心為何沒向全體董監事及總經理及會計師求償?

文:投資人協會 林義坤

台北地方法院於2014年2月就天剛資訊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一案作成的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90 號刑事裁定陳和宗抗告駁回。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8 年6 月。涉財報不實之董事長雖都被求處重刑,但負責人早已脫產,投資人求償無門,且法院從一審到二審甚至三審,費時約5至8年才定讞, 就發行公司財報不實案」之相關案件事實及法院判決情形發行公司及其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會計主及會計師及 會計師事務所應負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之責任,天剛受害人林X坤向協會陳情請協會組天剛自救會,向天剛全體董監事及總經理及會計師請求賠償,探討如下:

發行公司及其董事長、總經理應負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責任

證交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天剛公司為證交法第5 條規定之發行人,對於系爭財報虛偽不實,致善意買受人在交易市場買入天剛公司股票而受有跌價損失, 自應依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天剛資訊公司及其董事長、總經理無舉證免責之餘地。

天剛董事長陳和宗有期徒刑 8 年6 月陳和宗抗告駁回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2737號),陳和宗提起抗告,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90 號刑事裁定陳和宗抗告駁回。裁定如下: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5 罪,其中刑期最長期者為編號5 所示之有期徒刑4 年4 月,而該5 罪所處徒刑合計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11月。又原裁定附表編號 1至4 所示各罪,前經原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若加計原裁定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宣告刑即有期徒刑4 年4 月,本件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合計刑期則為有期徒刑9 年11月。原法院審酌附表所示數罪之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數罪所反映之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8 年6 月,較本件前述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即有期徒刑9 年11月,已減少刑期1 年又5 個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或不當之情形,徒謂已無執行如原裁定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徒刑之必要云云,惟依本件抗告人所為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4 月29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處罪刑後,猶再為如原裁定附表編號5 所示之犯行,且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後,並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於104 年11月18日發布通緝後,遲至105 年2 月19日始遭緝獲到案,而抗告人上開通緝期間,適為其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5 所示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等情,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抗告人所為如原裁定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徒刑,難認有無庸執行或應再予以酌定更低度刑之必要。抗告意旨泛謂本件已無執行原裁定附表編號5 所示徒刑之必要,請求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避免令其再度入監執行云云,無非係憑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對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與原裁定無關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陳和宗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6 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6號)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404 號刑事裁定陳和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裁定理由如下: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經本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陳和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天剛受害人向協會陳情,質疑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404 號刑事裁定陳和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裁定尚有爭議,陳和宗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再經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為何高等法院應撤銷原107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裁定陳和宗入監執行,高等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 4404 號刑事裁定仍通融陳和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顯然與法不合,是否涉司法不公?有再調查之必要,請協會組天剛自救會,幫忙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投資人提六大質疑總經理、董事、監察人未被起訴?如何求償?

投資人協會針對天剛財報不實案操緃股價案,提出六大質疑供法院及主管機關參考:

質疑問題一、近日又爆發與陳和宗合作之後任董事長鄧光明、陳沅榜淘空天剛公司2.65億案有鄧光明、朱國榮、等12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罪,依法提起公訴。卻獨漏陳和宗及其家族成員天鑫投資及大干世界財務顧問公司負責人(天剛董事)未被起訴,令人質疑檢調是否涉放水?

質疑問題二、為何天剛董監事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為何沒被起訴?小股東質疑若全體董事未被起訴,投保中心將無法對天剛公司全體董監事求償,小股東債務將求償無門?天剛全體董監事及獨立董事是否皆為共犯?有待檢調再調查

質疑問題三、天剛後任董事長陳和宗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90 號刑事裁定:陳和宗抗告駁回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8 年6 月,為何陳和宗能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能獲淮許?

質疑問題四、天剛公司財報不實案」,其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會計主及會計師及 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負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之責任?

質疑問題五、投保中心為何沒向天剛子公司天鑫投資及大干世界財務顧問公司求償?

質疑問題六、天剛子公司,天鑫投資及大干世界財務顧問公司是否能繼續提名為天剛公司董事?

線上所陳、懇請主管機關及投保中心能重視投資人所提質疑,並要求天剛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以維護投資人權益,天剛受害小股東們也歡迎加入協會天剛投資人自救會,團結起來一起向天剛公司董監事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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